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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布!靖江一物业公司,被罚!是你小区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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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6 15: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防安全无小事
容不得半点马虎和侥幸!
近日,靖江1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
被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罚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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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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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消行罚决字〔2025〕第0031号
违法事实:该单位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2、部分安全出口灯和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正常使用;3、消防控制室仅1人持证在岗等火灾隐患。
违法行为类型:该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江苏省消 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照表编号002-1较轻违法情形(除严重违法和一般违 法以外的情形)处罚阶次2(1万元≤A<1.5万元)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2025-09-02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消行罚决字〔2025〕第032号
违法事实:该单位:消防控制室仅1人持证在岗。
违法行为类型: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 七条第四项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照表编号032-4较轻违 法行为情形(其他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未落实的)处罚阶次(2000元≤A≤5000 元)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2025-09-02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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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该条款明确了消防控制室的值班要求,旨在确保消防设施的实时监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

! v+ e" O* h9 y8 r
我们生活中不起眼的消防设施
其实是在火灾中
起到“灭早、灭小”关键作用
建筑物内的
消防设施保持完好
火灾预警系统正常运转
我们就能够在火灾发生时
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逃生
宁可千防无用 不可一日无防
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
全民参与  共同防范
( m& g/ D1 |8 V3 X+ u
" M% X) Y7 g' F6 e6 c8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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