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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6 09: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以来,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铁拳”行动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聚焦农村地区和城乡接合部食品生产企业、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馆以及相关网络平台,大力查办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现向社会发布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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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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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化市某糖烟酒经营部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4月,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举报人购买的部分天*蓝、梦*蓝白酒,上述白酒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先后向举报人销售了24瓶天*蓝、梦*蓝白酒,其中15瓶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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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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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兴市某烧饼店制售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泰兴市某烧饼店销售的鸡蛋糕和桃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其中铝的残留量、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原从事烧饼制售,后学习鸡蛋糕和桃酥的制售,并根据带教师傅的指导超**添加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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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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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江市某豆制品加工场无证从事豆制品、淀粉制品生产加工案
2024年11月,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证从事豆制品、淀粉制品生产加工。经查,当事人加工厂在某村内,其生产规模不大、从业人数较少,且生产工艺简易,符合“食品小作坊”的界定,当事人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当事人并未提出延续申请,仍在从事相关生产加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案发后指导并帮助当事人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进行延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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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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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商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1月,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其2根双*牌美味盐水香肠(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0817HA和20240826WS,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在上述批次香肠超过保质期后,未及时清理下架,存在继续销售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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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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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1月,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国*四开白酒18瓶、国*对开白酒7瓶,“剑*春”18瓶。经鉴定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以现金结算的方式从上门推销的供货商处购进上述白酒用于销售,未能提供商品合法来源,涉案商品尚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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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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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医药高新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5月,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在售的1箱(4瓶)国*四开白酒,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案涉白酒系当事人从非官方渠道购进,尚未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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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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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4年12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与分界镇食安办联合检查中,在当事人加工车间内现场查见有一桶正在浸泡解冻的猪肚,旁边有两个已拆开的原产地美国的猪整肚包装纸箱,箱体标签显示已经超过“最佳日期”,另在当事人原料冷库内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3/03/24的未拆封猪整肚33箱,经现场负责人确认,上述猪整肚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主要从事卤大肠、卤猪肚、卤猪肺的生产。在上述猪整肚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准备使用生产卤猪肚。且在购进上述猪整肚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和购进价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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