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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首日不慎摔伤!靖江某公司拒赔称"只是试工",法院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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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4 12: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班第一天就因工受伤
公司以“试工”为由否认劳动关系
拒绝赔偿损失
面对此种情形
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最终
靖江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
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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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年近60的范师傅刷到某公司的招聘信息,便主动联系公司法人孙某。第二天,双方见面谈了月薪,随后孙某便着范师傅来到工地,之后孙某因有事先行离开。谁曾想,两个多小时后,范某在安装卷帘门时不慎从4米多高的货架摔落受伤,随后被送医救治并同步报警。
事后,双方就劳动关系以及损失赔偿问题产生较大分歧。公司法人孙某表示:"我们只是进行了短暂的试工,**一下范某的实际操作技能,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我都在工地上干着活了,受伤了怎么就不算公司的人?"范师傅怎么也想不通,并表示,事发前已经安装好了第一扇门,并非试工,况且法律也从未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存在**技能的阶段,这也不符合面试考核的情况。范某坚持认为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对此,靖江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了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虽然公司认为双方存在“试工”阶段,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范某的岗位是公司安排的,“试工”行为也是在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之下,范某所做的安装工作也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而且范某也是在为公司提供劳动时受的伤,因此公司所谓的“试工”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的基本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范某发生事故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提 醒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实质要件,“上班第一天”“试用期”等用工期限绝非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期。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强化用工主体责任,及时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尽到充分的安全培训、指导和监督义务,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后,所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因工受伤后,应收集保存好医疗就诊记录、费用单据、劳动合同、工资转账、考勤记录、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还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为后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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