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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营业!靖江一健身房被查!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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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3 12: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防安全无小事
容不得半点马虎和侥幸!
据**息
近日
靖江一健身房
因未经消防许可擅自营业等问题
被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现场还查出5项消防安全隐患
这不仅面临高额罚款
更可能危及顾客生命安全!
所有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务必引以为戒!
具体内容如下:
7 j5 L* i* k# W2 d1 R% k/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8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07-30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违法行为类型:该公司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 许可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该单位存在:1、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2、疏散通道缺疏散指示标志;3、部分室内消火栓内软管卷盘枪头缺失;4、通风管道宽 度大于1.2米下方未增设喷头;5、部分房间未安装喷淋和感烟探测器;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照表编号001-1较轻违法情形(其他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阶次3(3万元≤罚款<5万元)之规定。
处罚机关:靖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 E6 Q) `+ v& V- a0 G) C3 B+ _) t1 O* l* L5 H# N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另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属于较轻违法情形,将面临3万-5万元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可能存在消防设施不完善、疏散通道不畅通、疏散指示失效、未形成有效防火防烟分区、装修材料易燃等隐患问题,不仅影响消防安全,而且后续整改难度更大、投入更多。因此,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营业,从而实现消防安全本质安全。
消防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
经营不能只图方便
安全才是最大的效益!
请所有经营者引以为戒
切莫等到出事才追悔莫及!
安全无小事,防范于未然!
+ y! N. j* P# b, N/ Q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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