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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地下室等不得单独出租?!靖江房东天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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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28 12: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olor=rgba(0, 0, 0, 0.9)]地下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
[color=rgba(0, 0, 0, 0.9)]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color=rgba(0, 0, 0, 0.9)]住房租赁企业
[color=rgba(0, 0, 0, 0.9)]不得非法买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近日
国务院发布住房租赁新规
靖江租房市场即将大变天
[color=rgba(0, 0, 0, 0.9)]资料图 来源网络

《住房租赁条例》将于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条例》共7章5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下拉查看):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强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引导相结合,鼓励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培育市场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二是规范出租承租活动。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等。

三是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房源信息,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四是规范经纪机构行为。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信用状况对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最新条例规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条例中明确指出,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多层住宅底层车库被老百姓用于自住或出租的情况并不少见。

而房东若将车库单独出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房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2万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

在靖江很多的老小区、安置小区,一些业主会将底层车库改造后出租,有的用作小仓库,有的改成小店面,甚至有人直接住在里面。由于租金低廉,吸引了不少外来务工人员、小商贩租用。然而,这类改造往往会存在一系列的安全隐患,新规实施后,这些“隐形出租房”将面临整顿,房东若继续违规出租,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然而对于房东而言,提前解约可能面临违约赔偿风险;对于租客来说,短时间内找到合适且租金合适的住房并非易事,可能面临居住不稳定的困扰。对此,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给予一定的缓冲期,以便房东和租客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不管怎样新规的出台,意味着租房市场将更加规范化。

你身边有车库出租的情况吗?你觉得新规是好事还是坏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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