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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男子醉酒撞竹竿致残,160万元损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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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21 10: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醉酒驾驶电动车行驶在乡村道路上,撞上了他人放置在路边用于围挡水泥场地的竹竿,由此产生了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日前,这起案件经过靖江法院一审、泰州中院二审作出判决。

四月的一个午后,张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殷某家门前路段时,车前部撞击到殷某放置在道路北侧路边用于围挡防止车辆进入自家门口水泥场地的竹竿,造成张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殷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殷某认为,张某在醉酒状态下骑车,且没有佩戴头盔,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不应要求他人赔偿。

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张某遂将殷某以及属地镇**共同起诉至靖江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35%的责任。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饮酒后(达醉酒状态)驾驶非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时,未确保安全通行,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事故发生后的现场照片,可以反映殷某将两根竹竿沿着门前场地与道路交界处并排放置,外侧的竹竿位于事发地点道路上,客观上已影响了原告车辆通行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某认为,属地镇**对辖区道路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地段虽属于通行道路,但并非法定意义上的村道、乡道或县道,因此属地镇**对该道路依法不负有养护及管理责任。即便属地镇**具有管理义务,但该起事故并非由于路段存在路面毁损、塌陷等原因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属地镇**不存在作为管理人未按规定履行道路管护职责,对路面正常通行构成安全危险最终造成损失负有相应责任的情形。对于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中,张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三级及四级残疾,营养期为150日,误工期为400余天,长期完全护理依赖。张某因事故所受总损失为160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靖江法院判决由被告殷某赔偿张某因事故造成的20%损失,总计3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上诉至泰州中院,经泰州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这起案件警示大家,一定要拒绝酒后驾驶。另外,该案例也提醒市民要合理使用公共空间,一旦造成事故,很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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