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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j: E! S, ~; J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s: u# R) Y8 G: G# m0 n 靖征补告〔2022〕2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2〕2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丹华村王圣五组、王圣八组、王圣九组、王圣十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 S9 \& }+ G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上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 P! R c' J8 I/ \3 Z: H; b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 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 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35 万元/公顷(仅耕地)。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jingji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天,自 2022 年12月5日至2023年1月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截止2023年1月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人:凌凯;电话:0523-81160120;邮编:214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1月3日)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靖征补告〔2022〕2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2〕2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d, o. ]" Z/ a! T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五圩村四组、八组、九组、十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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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上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8 {! [4 e& u0 N# w \+ f6 }
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C" M- [ I( V; s: o; y/ u; ]1 G( A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 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 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35 万元/公顷(仅耕地)。
: G* g# J! [5 [- X" {( x [( w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 ]% ^6 s! y1 [3 T# K* p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jingji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天,自 2022 年12月5日至2023年1月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截止2023年1月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人:凌凯;电话:0523-81160120;邮编:214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1月3日)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 " ?& A2 ~ A- E5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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