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近日 靖江市人民 ** 发布三条通告 划定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区域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9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具体通告如下 ▼▼▼ 4 K% l+ e8 }* t& t; v
. f7 l3 r9 W+ V6 }, E. M4 l/ Z9 O靖江市人民 ** 关于 划定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 ** 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区域范围(见附件1) (一)高排放机动车全天24小时禁止进入区域(红色区域):环城路(不含兴业路口以西经江平路、骥江西路、广靖线至人民北路路口路段)所合区域。 (二)高排放机动车限时进入区域(蓝色区域):北二环(不含)—城西大道(不含)—江平路(不含)—西环南路(不含)—南环西路(不含)—兴业路(不含)—公新公路(不含)—新洲路(含)—通江路(含)—沿江公路(不含)—站前路(不含)—木金路(不含)—城东大道(含)所合区域,每日16时至次日8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进入。 二、高排放机动车认定标准 (一)注册登记满15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使用汽油燃料),排放标准为国Ⅰ、国Ⅱ标准的小、微型汽油车。 (二)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和低于国Ⅲ标准的以柴油作为动力的货车。 (三)按照车辆结构应当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三、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区域管理要求 1. 货运车辆(含专项作业车)拟在禁(限)行区域行驶的,应当至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按照通行证指定线路通行。 2.本通告规定的禁(限)行区域设置交通标志(见附件2)后,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车辆违规进入禁(限)行区域的,由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查处。本通告施行后的第一个月为禁(限)行措施过渡期,对过渡期内的违规行为,由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过渡期届满后,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指示的,由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军车(含武警车辆)、消防车、警车、校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4.本通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靖江市人民 ** 2022年7月29日 附件:1. 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区域示意图
2. 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区域交通标志 高排放车辆禁(限)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高排放车辆”等文字。
+ A0 A' F/ f! D; {0 Y9 y; D 靖江市人民 ** 关于划定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 ** 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1. 北二环(含)—城西大道(含)—公新公路(含)—新洲路(含)—通江路(含)—沿江公路(含)—新长铁路—横港—城东大道(含)所合区域(见附件); 2.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部、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城北园区、城南园区全域,以及各镇工业集聚区规划范围; 3.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施工工地、港口码头、货场堆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 1. 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 3.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4.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民生保障、应急抢险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6. 本通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靖江市人民 ** 2022年7月29日 附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8 ^5 ^% [; \, X$ s靖江市人民 ** 关于 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管理的通告 6 R: Z N" g6 X5 A/ w* H
. W+ F( C9 g+ M, W为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 ** 决定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1. 北二环—城西大道—公新公路—新洲路—通江路—沿江公路—新长铁路所合区域(见附件); 2.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部、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城北园区、城南园区全域; 3. 各镇集镇区、工业集聚区规划范围。 二、禁止销售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1. 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2.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 1.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现有燃煤供热锅炉限时拆除。 3.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做好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4.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5. 本通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靖江市人民 ** 2022年7月29日 附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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