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 一份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靖江一80后男子因酒驾酿事故,致一人身亡 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7 m1 c4 j6 f/ M! B+ E) _, s
案件回顾9 U9 M( I+ @7 r; ~
2022年1月28日5时49分许,被告人陈某持C1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苏MG****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江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联马大道交叉路口时,因疏于观察车前路况,导致其车前部撞击陈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至路口左转弯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致陈某某颅脑损伤而死亡。后经曹某某等人商议,由陆某某赶至现场并顶替苏MG****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被告人陈某弃车逃逸。 靖江市 ** 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 g! |$ J1 @0 |7 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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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起诉( Z. ]$ K* {) {" o) X* W1 h% h
经查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生,靖江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保险理赔外,另赔偿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20000元,并获得谅解。被告人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5月13日向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无论是对自己还是于他人而言 酒驾都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因酒驾发生的事故 轻则伤,重则亡 近期 为全面净化道路交通秩序
% |4 e; M2 U* K+ Y/ q+ p/ k' v保障群众出行安全靖江市交警大队加大巡查力度让酒驾醉驾整治“无处不在” 7月份以来 查获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144起 其中涉嫌醉酒驾车52起
! N% B# K$ ?0 T& C: \4 J7 ?0 a' h 接下来 ** 光一批重点违法行为驾驶人酒驾案例4 O. j) h& e* Z
 案例一 4 Q' {: ~8 Y! A' L
 7月10日2时8分左右,王某酒后驾驶苏BL**N5号小型轿车在靖江市车站路(三江路—工农路)处,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37mg/100ml。王某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民警对其处以罚款一千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5 S+ c: }/ j) ?5 f8 r5 b, M
8 @) t( z) z J% v- N 案例二
1 S {9 K; Q) P0 w3 K5 J 7月9日晚18时40分左右,陈某和朋友在靖江市某饭店包厢内吃饭,期间陈某几人喝了45度的白酒。晚上21时左右几人吃完饭,走时朋友还嘱咐陈某一定不要酒后驾车。陈某上车后感到有些累,便在车上驾驶室内迷迷糊糊睡着了。23时20左右,陈某醒来,心想自己已经休息了两个多钟头,比较清醒了,便没有喊代驾,自己驾车前往人民路。在东兴街路口东侧处,遇到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检查,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为116mg/100ml,共驾驶了两公里左右,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t" M- g% h8 `& L E
( Y! N5 o2 M; p& V0 ]3 k5 R 案例三 * A3 o! |3 f: ]3 }5 r
 7月24日17时左右,张某和家人在饭店吃饭,期间张某喝了一两左右白酒和四瓶500ml的啤酒,之后和家人步行回到家中休息。23时30分左右,张某醒来,想到自己的车还停在别人门前,“担心会影响到别人”,自己也休息了三个多小时,应该没事了,便出门驾车想找个车位。当张某驾车至西环路与长田岸西埭路口,刚准备掉头时,遇到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上前检查。经抽血检测,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最后再次温馨提醒:“珍爱生命,拒绝酒驾”是每位驾驶员都应该严格遵守的底线和准则。命运的方向盘从来都是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是每一位驾驶员的责任,所以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应体现在每时每刻不要心存侥幸碰红线。 来源:中国检察网、今靖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