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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企业:3月1日起,必须高度重视这事,否则不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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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16: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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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安全生产
——没发生事故,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重大事故的才会构成该罪,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这反映了我国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从严管理,需要引起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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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注意!注意!
新增条款规定了“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是指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存在有现实危险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与本条第二款“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有明显区别的。
前者为未发生,但有现实危险的;后者是已发生或已造成的。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发生事故,但是具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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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奉劝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不能再犯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准确理解和使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严密安全生产法网,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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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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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
@各企业,一定要引起重视
自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切莫触犯法律红线!

文章来源:综合整理自东莞应急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安全管理辞典、广东安全生产杂志苏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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