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起诉书 去年1到8月间 靖江五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起诉 其中还有一人竟还涉嫌盗窃罪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苑**区**幢**室,户籍地本市**开发区**园区**村**圩**号。被告人蔡某甲曾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6日被靖江市 ** 局决定不予处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经靖江市 ** 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61979********,汉族,高中文化,靖江**酒店工作人员,住本市**广场**幢**室,户籍地本市**镇**村**圩**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经靖江市 ** 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本市**新村**幢**室,户籍地本市**镇**村**圩**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经靖江市 ** 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小区**区**排**号,户籍地本市**镇**村**埭**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经靖江市 ** 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典居在本市**镇**大道附近一民房,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7日经靖江市 ** 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 ** 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钱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蔡某乙、居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及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介绍卖淫罪 2020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黄某某、蔡某甲介绍高某某、蒲某某、缪某某、董某某向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钱某某、陈某某介绍高某某、蒲某某、缪某某卖淫各1次,被告人王某甲介绍高某某、蒲某某卖淫各1次,介绍缪某某卖淫2次,被告人黄某某介绍蒲某某卖淫4次,介绍缪某某卖淫1次,被告人蔡某甲介绍缪某某、董某某卖淫各1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介绍缪某某在本市格雅酒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卖淫。 2.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陈某某介绍高某某至徐某某家中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淫。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200元和200元。 3.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黄某某介绍蒲某某至徐某某家中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淫。被告人钱某某、陈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和100元。 4.2020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陈某某介绍缪某某至徐某某家中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淫。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200元和200元。 5.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介绍蒲某某在本市斜桥镇科逸酒店以人民币800元和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卖淫2次。 6. 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介绍缪某某在本市体育中心停车场内的车上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淫。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7.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介绍蒲某某在本市格林豪泰酒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卖淫。 8.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蔡某甲介绍董某某在本市汉姆酒店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卖淫。 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黄某某、蔡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 ** 局依法提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黄某某、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 ** 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二、盗窃罪 2020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9日,被告人蔡某甲与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先后在本市南环花苑一区、御水湾二期等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自他人停放的未上锁汽车内盗窃作案5起,窃得现金人民币2805元及价值人民币205元的香烟等财物,上述财物计人民币301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与他人自杨某某停放在本市南环花苑一区的车牌为苏MH****号汽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700元及价值人民币41元硬中华香烟1包。 2.2020年4月2日1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与顾某某等人在拉拽王某乙停放在本市南环花苑一区的车牌为苏F2****的汽车车门准备盗窃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3日1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与顾某某等人自刘某某停放在本市御水湾二期地下车库的车牌为苏M5****号汽车内窃得价值人民币41元硬中华香烟1包及澳洲油桃3个。 4.2020年4月8日0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与顾某某自蔡某乙停放在本市江澄苑小区二区的车牌为苏M0****汽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90元及价值人民币82元的硬盒中华牌香烟2包; 5.2020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与顾某某自居某某停放在本市莲沁苑小区二区的车牌为苏MG****的汽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5元及价值人民币41元的硬盒中华牌香烟1包。 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 ** 局依法扣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 ** 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黄某某、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钱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黄某某自行、结伙或与他人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与他人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犯有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黄某某、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黄某某、蔡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志强 2020年11月30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