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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工致一人死亡,靖江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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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9 16: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起诉书
去年疫情防控期间
因擅自开工致一人死亡
靖江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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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7********,汉族,初中文化,靖江市**粮食烘干中心经营者,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严某某曾因拒不执行人民 ** 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于2020年2月10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2日由靖江市 ** 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拒不执行人民 ** 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于2020年2月10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2日由靖江市 ** 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拒不执行人民 ** 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于2020年2月10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2日由靖江市 ** 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 ** 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徐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徐某甲,听取了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徐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徐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告人严某某处承接了烘干房钢结构安装工程。2020年2月8日,被告人严某某明知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复工,仍与被告人刘某某电话商议第二天到其承包经营的粮食烘干中心看场地、做一些准备工作,包括给钢梁刷漆和给场地安装护栏。被告人刘某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电话通知徐某乙进场做准备工作,并联系李某某到场地干活。徐某乙又联系被告人徐某甲及肖某某、冯某某第二天到烘干中心作业。

2020年2月9日7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安排两名工人在烘干中心场地西侧安装护栏,自己带领李某某去取安装护栏的材料,后被告人刘某某及徐某乙等人陆续到达施工现场,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组织相关安全工作。当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及肖某某、冯某某准备将堆放的钢梁吊出铺开在地面上刷漆,而钢梁堆东侧旁有一铁皮料斗需先行移开,被告人徐某甲及冯某某未向现场负责人汇报、未准确测量铁皮料斗与钢梁堆之间距离、未确保施工安全有效范围,且在冯某某没有安全离开现场的情况下,盲目起吊铁皮料斗,导致起吊的铁皮料斗碰撞到旁边的钢梁堆,致堆垛上滑落的钢梁将冯某某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靖江市 ** 局法医鉴定,冯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徐某乙已与冯某某近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补偿人民币共计8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 ** 局提取的承包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陆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靖江市严某某粮食烘干中心“2·9”一般物体事故调查报告、靖江市 ** 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靖江市 ** 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徐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某、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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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说,不管怎样,一定要明白,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值得重视!虽然为了生计不赚钱是不行的,但是相对于安全来说,再多的钱都是个零。每一件安全事故都是惨痛的教训,希望有些人能够从教训中学会反思,不再重蹈覆辙!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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