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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首发“禁止令”!3人被判刑,1人不宜适用缓行!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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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7 15: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常生活中某个行业总有一些品牌,为消费者所熟知,而受到消费者的特别亲睐,因此常常就有一些不法之徒要当“李鬼”,冒充这些品牌名头制假售假,非法谋利。

日前,靖江法院对相关联的2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进行判决,3人获刑,其中2人还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

这也是靖江法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判决禁止令。


8 h+ h6 _8 \2 F' W. {- _6 ?, n2 Q案件回顾% Q' L9 G7 `9 @

靖江市民陈某经营一家音响店,主要销售音响及附件,为了吸引顾客、扩大音响销量,常常采用赠送附件的促销方式。

在平时网络交易中,他与浙江的一家电器公司负责人丁某和深圳市一家科技公司职工周某有了业务往来。而陈某店内的音响附件贴着某品牌注册商标,实际上,这些附件是他委托丁某、周某等人制造出来的冒牌货。

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陈某与丁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5545条音响连接线上使用某品牌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近28万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陈某还与周某结伙,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生产的音响蓝牙适配器、USB电源适配器上使用该品牌注册商标。周某负责设计、测试、检验、组装工作,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5万余元。


% k/ T! F* h6 r) Y% R! v9 P4 i法院审理. _! a; i% X( J* `

靖江法院认为,陈某与丁某、周某等人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三被告人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陈某2017年曾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观恶性较深,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l; Z& t# \% F+ M2 a+ U& L+ p


, H6 ^& |) i  Z6 b- Z+ U# w法院判决
5 ~) E% ~7 `, P3 x1 M

据此,靖江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禁止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音响类附件蓝牙适配器的生产、销售活动;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丁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音响类连接线的生产、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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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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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文化的逐步发展,不仅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日益重视,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侵权也特别关注,并以此来维护自身利益。然而在生活中还是有许多利欲熏心的人为了赚钱为了降低成本为了更多的利益假冒注册商,这明显是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 H! q) _; }2 G4 v$ K8 n5 U3 Y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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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C/ T6 ^2 [+ {% O, m7 j6 i( D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2 k4 x, f) M& J/ ~5 Q' o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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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W1 C7 z' d4 [. a) I! C4 A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其次,据去年11月江苏省发布《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明确对于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对生产假冒食品、药品、农药、种子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被告人,如宣告缓刑,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以预防被告人再次实施知识产权犯罪。(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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