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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示!靖江这三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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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7 10: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靖江又有3家单位因环境违法
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
2020年9月21日,靖江市人民 ** 网公布了靖江市高登机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企业被罚款人民币最高伍万元(¥50000元),公示的处罚决定书如下:

1、靖江市高登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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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注塑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4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靖江市恒辉化工设备维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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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对你经营的位于靖江市益友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的靖江市恒辉化工设备维修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靖江市恒辉化工设备维修部,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4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江苏康爱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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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7月15日、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仓储(贮存消毒产品)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叁万元(¥3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三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来源:靖江市人民 **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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