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人 注意啦~ 《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快来看看都规定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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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禁止停放非机动车区域、非机动车停放要求等内容,对非机动车停放行为予以规范。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位。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1.车道、机动车停车位; 2.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城市绿地,违停非机动车由城市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办公楼、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建非机动车停放位。已建成的上述区域未配建的,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位。
城市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点的管理,并对车辆在人行道的停放秩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履行管理义务。
《办法》明确,沿街单位应当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行为,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位;不听劝阻的,可向所在地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来源:微泰州、今靖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