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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某员工按“老板”指示汇款15万,结果反被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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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1 22: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靖江一出纳会计在QQ上收到公司“总经理”的汇款指令,给一人汇款15万元,之后发现是遭遇了诈骗。此事发生后,出纳会计只得离职。但公司负责人并未作罢,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离职的出纳会计索赔全部损失。日前,此案有了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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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说,他不会通过QQ、发邮件的形式进行财务的工作沟通,李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否认其违反财务规定、私自转给陌生账号15万元的事实。
04法院判决受骗会计赔偿2万元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李玲长期从事财务工作,应具备起码的辨识能力。但李玲在骗子使用QQ账号让其给陌生的个人账户转账时,未进行确认核实,从而给王强公司造成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王强公司在李玲入职时未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也未制定严格的财务流程,平时也存在没有付款申请单即付款的情形,自身管理不规范,在李玲被诈骗一案中亦负有重大责任。
因劳动者履职所带来的利益由用人单位享有,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的任何风险都要求由劳动者承担,等同于用人单位转移其自身经营风险,显失公平。
靖江法院结合李玲过错程度及工资收入水平等,判决李玲赔偿王强公司2万元
05原东家一审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王强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强公司因网络诈骗遭受第三人侵权产生的损失,应追及直接侵权人,理应以其自行承担为原则,不应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承担。但本案中李玲存在重大过失,对王强公司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赔偿比例不应超过劳动者工资收入的20%。因此,一审判决李玲赔偿2万元并无不当之处。泰州中院维持原判,驳回王强公司的上诉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对于李玲的遭遇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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