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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烟草专卖局 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事先告知书 编号:靖收回烟专告〔2026〕第1号 靖江市寒霜日用品商店(经营者:刘国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的规定,现向你(你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事先告知: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收回你(你单位)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你(你单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21382100931,经营场所位于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城北园区新一村朱西一组3号,收回的理由是:持证人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停业手续或恢复经营的。 你(你单位)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刘舰 联系电话:0523-84890019 联系地址:靖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烟草局窗口 江苏省靖江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3月10日
附:本告知书引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1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持证人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停业手续或恢复经营; (二)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 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以及不可抗力造成停止经营业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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