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用平台发布了一则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靖江某知名眼科医院因使用劣药、利用患者名义作宣传,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2元、罚款13.128万元的行政处罚(文号:靖市监处罚(2025)8-08400151号)。详细处罚信息如下: 一家在本土经营数年的医疗机构,却因双重违法触碰法律红线被曝光,值得整个行业警醒。 这些“红线”医疗机构不可越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患者健康,法律对劣药的界定和使用有着严格规定。使用劣药不仅可能影响疗效,更潜藏着医疗风险。《药品管理法》明确,劣药包括成分含量不符、被污染、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等情形。使用劣药,轻则依据第117条处以货值金额数倍罚款,重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若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将患者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看似是营销手段,实则混淆了医疗的专业性与商业的推广性,极易误导消费者,侵蚀医疗公信力。《广告法》第58条严禁以患者名义或形象作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更规定广告仅限于机构名称、地址等八项内容,不得涉及疗效、诊疗方法或利用患者作宣传。违者除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诊疗科目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不是普通消费。任何试图以“营销捷径”替代专业服务的做法,都是对生命的漠视。对医疗机构而言,合规经营才是生存之本。一次罚款或许不足以“伤筋动骨”,但声誉的损失和公众信任的崩塌,才是难以挽回的代价。 对于我们个人而言,此案也是一次提醒:选择医疗服务时,请理性辨别宣传信息,勿被“患者代言”迷惑;若遇违法广告或劣药问题,请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6 U" x6 k7 ~, n5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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