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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靖江一企业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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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12: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我市始终坚持宽严相济执法原则。针对重大事故隐患,严格督促整改闭环,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注重惩教结合,加强指导帮扶,推动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情形,执行不予、免予或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现曝光一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检查经过





2025年7月17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靖江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员工闻某某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闻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靖江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的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靖江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靖江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靖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处罚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链接jnail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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