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靖江市韩枫烧烤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4)8-08100464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02-25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2500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5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及其从属||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 一、2020年9月份起,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利用扫码点单程序方式,将“酱料 ¥2”设置为不可取消的必选菜品,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取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收取案涉菜品费用310796元。 二、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1)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好餐得美味”醋辣酱(数量1瓶)、“李锦记”蒸鱼豉油(数量1瓶)生产食品对外进行销售,其中“好餐得美味”醋辣酱为当事人制作冷面菜品的食品原料,销售价格为18元/份,因当事人未开票、未单独建账,故此菜品具体销售的数量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李锦记”蒸鱼豉油为当事人制作炒杂菜品的食品原料,销售价格为32元/份,因当事人存在案涉食品原料与未过期的食品原料混用制作同种菜品的情形,故此菜品具体销售的数量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未定期清理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妙可蓝多”马苏里拉奶酪碎(数量1袋)、“金葵”鱼生酱油(数量1瓶)、“广禧”葡萄饮料浓浆(数量2瓶)、“鼎丰”南乳汁(数量1瓶)、“九味佳”油泼辣子(数量1瓶)、“小马哥”香辣“老干妇”香辣脆油辣椒(数量1瓶);(3)未能提供食品原料进货、销售记录以及供应者的经营资质。 处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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