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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y0 k! }+ a W1 }有限空间,无限风险。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等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防范化解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压实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泰州市、市(区)两级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公布一批查处的有限空间违法典型案例,希望相关企业能够以案为戒,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事故发生。 - O" y1 z6 e" L0 D! y: F: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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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E9 C2 a! u- W8 ? 案例一: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铝粉除尘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罚款12.1357万元。 2023年3月22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问题核查,发现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铝粉除尘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共四项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核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其他3项违法行为,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12.135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0.7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F# P( v# K0 F t法律链接 8 ]% d5 p+ L5 T6 ?: 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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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k1 T. M' l* A# V3 n0 P! r《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苏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罚款0.9万元。 2023年4月23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开展举报核查,发现租用江苏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车间的江苏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靖江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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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U, {- x- |* P! Q* Y" c*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g, A& S- R+ o8 i6 u; ~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案例三: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罚款15.75万元。 2023年3月22日,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废气处理罐、水解酸化池)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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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2 j; p* [1 o& \% r, T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存在其他5项违法行为,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姜堰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15.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分别给予该公司1名主管人员、1名安全员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j+ `. b( S q2 }; z2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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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c3 f' d! m3 H5 @0 f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案例四:兴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未定期进行有限空间专项应急演练,罚款1.88万元。2023年5月31日,兴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未定期进行有限空间专项应急演练。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上述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 w# l4 x2 t- {* o! v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兴化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1.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0.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g+ i1 u- M' [3 X-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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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D0 D3 |3 q% {6 H《工贸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9 S" ]8 G7 Z+ d: E9 Y1 v
案例五:某农业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沉淀池、化粪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罚款0.3万元。2023年5月6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农业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沉淀池、化粪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 p0 p& k0 I7 }6 o*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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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d: R M0 R5 u M. T3 g; ]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7 _- v! V8 T$ [; ]+ ~+ `! A
案例六:泰兴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罚款1.05万元。2023年5月16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兴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有限空间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日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且未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和批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泰兴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0.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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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4 @) R/ o d( y6 R" t《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9 Y9 s( ]! i( P' a# ^3 S4 n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 A# L% D' {- z3 u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 P9 J! V(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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