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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 x2 g+ ?0 E( C% M5 A% b1 F
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处置并抢救伤员 可靖江这名肇事者
# Y2 w9 c8 s7 s f/ j 不仅没有报警等候交警处置. e) x, A* S1 ]2 c
反而溜之大吉 导致伤者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近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靖江一女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咋回事呢? ↓ ↓ ↓ ↓ " r; B/ L1 C4 y, ^: u+ L8 N+ Z
案情回顾
6 R$ i; m& V' k1 ?3 i) n3 }6 a5 O$ v2021年3月26日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靖江市马桥镇振兴北路由南向北行至江苏天鹅乐器有限公司门前南侧50米处时,因疏于观察车前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其车前部撞击同向步行的刘某甲,致刘某甲颅脑损伤而死亡。 靖江市 ** 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当日10时30分许,其在靖江市人民医院就医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甲近亲属人民币100000元,取得谅解。
+ J% q! s y' |1 v2 A; s& x( m涉嫌交通肇事被移送起诉. N3 q( U9 |3 \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2年生,汉族,文盲,无业,靖江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5日被靖江市 ** 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靖江市 ** 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28日向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事故发生是无意,选择逃逸是有意 在此告诫大家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 积极主动抢救伤者 主动配合和接受交警部门的调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论是机动车驾驶员 还是电动车驾驶员 都务必遵守交规,安全行驶 心存侥幸者只会得不偿失 来源:中国检察网 7 }1 B1 ], M- D) c,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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