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 环境的污染越来越重 地球的负担也是越来越大 再也没有小时候的那缕纯风 也没有了清澈的溪水以及下河捉鱼的我们 但是人为肆意破坏我们生存环境 必将受到严惩 近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就靖江17家企业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处罚
2019年8月12日,靖江市人民 ** 网公布靖江17家企业,涉及江山制药、德生印染、扬阳化工、南洋船舶等靖江知名企业,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未按规定贮存等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最高的一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460000.00),部分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摘录如下: 1、帝斯曼江山制药(江苏)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3日、7月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24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58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2、江苏扬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容器分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搪瓷设备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24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局于2019年7月24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55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7月25日进行了陈述申辩,请求撤销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55号)。 理由:江苏扬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容器分公司是原江苏扬阳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技改扩产后在工农路上的老厂区,2014年新厂区搪玻璃设备技术改造项目报批时,根据“以新带老”原则,一并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14年8月26日通过靖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2015年7月29日该项目通过了靖江市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 2019年6月13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来我公司检查,由于我公司接待人员不了解具体情况,导致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了与我公司现状不符的处罚告知。当事人同时提交了江苏扬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搪玻璃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对江苏扬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从事搪玻璃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靖环建审[2014]129号)、江苏扬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搪玻璃设备技术改造、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三份证据。 就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和提交的相关证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2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经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核查,该单位提交的江苏扬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搪玻璃设备技术改造、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该验收意见只对位于城南园区苏源热电路江苏扬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搪玻璃设备技术改造、扩建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未包含位于工农路上的老厂区江苏扬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容器分公司环保验收,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搪瓷设备生产项目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同意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3、靖江市宇轩木制品加工部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5日对位于靖江市靖城友仁村石前埭靖江市宇轩木制品加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营的靖江市宇轩木制品加工部木制品加工项目2017年9建成投产,总投资18万元,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30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56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7月30日进行了陈述申辩: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56号)。 理由:1、6月15日贵局检查后便立即停产,拆除相关设备设施,退租了厂房;2、本人身有残疾,家庭困难,无房产无存款,仅靠油漆手艺养家糊口。就此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2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其经营的靖江市宇轩木制品加工部木制品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合法适当,陈述申辩理由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关联性,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伍仟肆佰元(¥5400元);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肆拾万元(¥400000元),合计罚款肆拾万伍仟肆佰元(¥405400元)。 4、江苏德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一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5日、6月18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随意堆放在厂区办公楼东侧空地;危险废物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6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局于2019年7月1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5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罚款壹万元(¥10000元);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罚款伍万元(¥50000元),合计罚款陆万元(¥6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环境违法行为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27日、6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2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49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7月3日进行了陈述申辩: 1、检测单位2019年5月27日晚监测时,我司处于停产状态,值班人员在监测人员要求下,开启了风机 ** 气,检测单位进行了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这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监测时必须为正常生产状态要求; 2、6月12日收到整改通知后,我司立即制定了整改计划并报送至贵局,6月28日已完成了整改内容,下一步还将新增一台废气处理设备,不断强化和完善废气收集处理能力,达到更好的收集处理效果; 3、今年以来,生产经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基本处于半停产状态,40万元的处罚金额,企业实在无力承担,更主要的是处罚信息一旦上网,所有国际品牌客户将停止下单,企业将因此全部停产; 4、公司面临搬迁,目前正积极配合 ** 相关部门强力推进,已有百多万的资金投入到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中。 请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困难,处罚从轻,处罚信息不上网。 根据其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该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得当,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案审会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肆拾万元(¥400000元)。
5、靖江市升升家具厂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20日对靖江市升升家具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靖江市升升家具厂家具喷漆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20日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27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2019年6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于2019年7月9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该申辩: 1、已经严格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履行了义务,要求我搬迁我就搬迁了;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影响较小,从开始生产到停业就一个月时间,属初犯,处罚金额远远超出了履行能力; 3、文化程度低,没有法律知识,看到很多从事家具生产的企业,也没有办理环保审批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在生产,认为自已的家具喷漆项目生产也不违法。 2019年7月10日当事人又提交补充申辩意见:1、适用法律错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针对未批先建或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建设项目,也不存在建设行为,更不属于该条例所规范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另外各地环保部门针对所谓的“未批先建”行为,绝大多数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的规定或者是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首先责令停止建设,其次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 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该文件从不对外公布,属于环保部门内部参考掌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违法人主观恶性小,首先其是初犯,以前未有类似违法事实或记录,其次其对开设家具厂需要经过审批一点都不知道,也无人提醒,不属于明知故犯,更不属于屡次犯,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予以从轻发落的情形; 4、江苏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于5月17日进驻泰州,开始对泰州地区范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省督察一直持续到6月15日结束,本案恰恰发生于这段时间,督察组的到来,应该是弘扬公平、准确适用法律的,而不是通过所谓的“运动”、“严打”式地处理排污企业,应当是弘扬法治精神,恳请重新复核该案,撤销巨额罚款,还当事人一个公平; 5、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的处罚要合理把握裁量尺度,与环境违法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本案中,综合考虑升升家具厂生产时间短、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纠正及时等因素,理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方显法律尊严以及法律教育感化、宽严相济的本色,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惩处; 6、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也可看出,本案宜以教育合适,不宜处以很重的罚款,本案目前的处理违反了比例原则。请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造成的污染程度、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态度,免予行政处罚。 就其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7年3月21日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规定,“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据此,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所以,我局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合法适当;2、你经营的靖江市升升家具厂家具喷漆项目应依法报批环境评价文件,以及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是你的法定义务,你申辩文化程度低、无人提醒,不知道自已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与本案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关联性;3、你申辩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纠正及时,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予以从轻发落的情形。正是因为考虑到你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所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责令关闭。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列入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或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在裁量幅度内作出按下限的从轻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按总投资额3%、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陆佰元(¥600元);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肆拾万元(¥400000元),合计罚款肆拾万零陆佰元(¥400600元)。 同时责令你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6、江苏京伦染织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27日、6月1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7、靖江市冠华水稻专业合作社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8日、6月21日对其经营的靖江市冠华水稻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其经营的靖江市冠华水稻专业合作社粮食烘干项目于2017年10月建成投产,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2日向其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52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7月2日提出陈述申辩: 1、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虽然属实,但不是我不肯备案,而是备不到案; 2、投资烘干项目,为达到环保要求,我选用农业部推广的设备,配备了脉冲除尘设备、专用集灰房、隔音箱,同时积极办理环评手续,怎奈申报上去没有批下来,说只办理2015年以前的; 3、靖江的粮食烘干房大多数没有办理环评; 4、提出的整改意见,都及时积极地进行了整改; 5、环评办不到,我也不想干了,谁知农委通知五年内不得转让,不得停止烘干,现在是进退两难。 同时提交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靖江市农机化扶持政策告知复印件1份。 根据其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其经营的靖江市冠华水稻专业合作社粮食烘干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得当,但考虑到你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故酌情采纳你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壹万元(¥10000元)。 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靖江市志文废料回收加工厂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31日对其经营的靖江市志文废料回收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靖江市志文废料回收加工厂,未在靖江市人民 ** 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罚款贰万元(¥2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9、靖江市米度木质家具制造厂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1日对靖江市米度木质家具制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靖江市米度木质家具制造厂木制品家具制造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2日向其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48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7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 2019年6月1日开始经营,2019年6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收到处罚告知书后立即决定关门停业,2019年6月29日已关门停业,实际经营时间不到半个月。 就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其经营的靖江市米度木质家具制造厂木制品家具制造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得当,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维持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壹万陆仟捌佰元(¥16800元);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肆拾万元(¥400000元),合计罚款肆拾壹万陆仟捌佰元(¥416800元)。 同时责令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10、靖江市恒佳商贸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7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煤炭筛分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壹万叁仟伍佰元(¥13500元),合计罚款贰拾壹万叁仟伍佰元(¥213500元)。 同时责令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11、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3日、6月6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年造船4.8万载重吨、钢结构体生产销售、船舶修理、改造”项目、“新建舾装码头一座并年修理1万吨级船舶40艘的生产设施”项目违反环评审批意见要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元);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元),合计罚款叁拾万元(¥30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2、江苏和诚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2日、5月5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罚款贰万元(¥20000元)。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3、靖江宏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27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易扬尘物料(砂石)露天堆放,部分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2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47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7月2日进行了陈述申辩: 2019年5月27日贵局现场检查时,我单位正在生产,沙石大部分均在全封闭防尘网内堆放,并完善了防尘网外堆放覆盖措施,检查时部分未覆盖是生产作业不能覆盖的部分,故不存在贮存易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行为及相应的规定,同时提交了三张砂石堆放在防尘网内的照片。申请贵局免予行政处罚。 就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单位易扬尘物料(砂石)堆场部分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案审会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4、靖江市月雅配电柜加工部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23日对其经营的靖江市月雅配电柜加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靖江市月雅配电柜加工部喷塑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6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30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2019年6月6日提出听证申请,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该单位申辩:一、行政行为的主、客观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主观没有违法故意,法制宣传欠缺,环保部门难辞其责;2、客观上无法环评,行政行为不能一罚了之;3、处罚没能“罚当其责”,明显加重了行政相对人责任。二、行政行为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规模太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建设项目;2、体量太小,构不成真正意义上的违法。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无国家禁用的酸洗磷化, 粉尘有相应的回收装置,没有任何对水源、空气有影响的排放。四、及时纠正行政行为,主动消除影响,环保局检查次日,我立即拆除设备,注销营业执照,停止一切运营。五、完全没有执行能力,对于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上作出的拟处罚201500 元的罚款,我毫无能力承担,还望能给予生活希望。六、执行风险太大,行政处罚必须考虑不利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同时提交了关于对月雅加工部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复印件1份、水费收款凭证复印件2份、医疗证明复印件1份等材料。 根据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其经营的靖江市月雅配电柜加工部喷塑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也正是因为考虑到你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所以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万元至100万元的处罚范围内作出罚款20万元的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的规定,经案审会审议,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元);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合计罚款贰拾万壹仟伍佰元(¥201500元);同时责令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15、靖江市亮洁餐具清洗消毒服务部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2日对其经营的靖江市亮洁餐具清洗消毒服务部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靖江市亮洁餐具清洗消毒服务部水洗服务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2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26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9年6月13日其提出听证申请,于2019年7月2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其委托代理人申辩:1、当事人从事的行业不涉及有毒有害,也从未接到任何部门、任何人的要求和通知办理环评相关事项;2、当事人虽违反《环评法》的相关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3、根据生态环保部2019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第二项第5条,有符合其中一条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时间持续排放不超过2小时,且未造成环境污染;2、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企业自行实施关闭停止生产。当事人排放只有20分钟左右,且2011年才开始经营的,属于初犯,并不是故意,执法人员调查后,积极整改。请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就委托代理人的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靖江市亮洁餐具清洗消毒服务部水洗服务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肆拾万元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肆拾万元(¥400000元)。同时责令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16、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互感器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8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38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2019年6月20日申请听证,2019年7月9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该单位委托代理人申辩:2019年5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出的问题,我司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小组负责整改事项,现在污染防治设施已安装到位并正常运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也已编制完成,即将上报审批。请求从我司已投入数十万元积极努力整改的实际行动和成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实际,依法从轻、减轻、直至免除行政处罚。 依据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该单位互感器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裁量得当,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完成整改,故酌情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贰万壹仟元(¥21000元),合计罚款贰拾贰万壹仟元(¥221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17、陈中*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24日对其经营的位于靖江市仁丰贸易有限公司内的碎石加工场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其经营的碎石加工场碎石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5日向其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54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7月18日进行了陈述申辩: 本人收悉贵局作出的泰环罚告字[2019]1-05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本人家庭实际情况,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请求: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54号),按照环保部环政法函[2018]31号文执行。 理由:1、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对本人经营的废料加工场地存在“未批先建”问题,本人愿意接受教育、整改;2、关于罚款肆拾万元,本人认为处罚过重,予以撤销,应按照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最高可罚总投资1%-5%。关于总投资额的认定,建议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执行;3、该场地是本人租用场地,由于本人年纪过大,文化水平过低,法制观念淡薄,确实不知法、不懂法,也不知道要办哪些相关手续,请看在本人不知法,无恶意违法,又是初犯的实际情形,未造成危废污染后果,且主要以生产回收、加工水泥块等再生资源为主,这与国家鼓励政策相符合。请求贵局以批评教育为主,以适当处罚为辅,予以从轻处罚;4、经营不善,亏损较大,尽管资金紧张,还安排出一部分用于防治污染,如喷淋、防尘遮盖布等,今年基本也没有生产;5、家庭困难,对于高额处罚实在无力支付。 根据其申辩意见,泰州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2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1、其经营的碎石加工场碎石加工项目2016年6月开始建设、2016年12月建成投入生产,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成品、原料输送过程中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投入生产的行为,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的规定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依据该意见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其经营的碎石加工场碎石加工项目2016年12月建成投产,至案件调查时已超过二年追溯期限,符合意见中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所以我局未对你违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该意见中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政处罚: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期间,由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环保部门仍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你经营的碎石加工场碎石加工项目2016年12建成投产至今,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你作出处罚,合法适当; 2、你经营的碎石加工场碎石加工项目应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是你的法定义务,你申辩文化程度低、不懂法,经营不善、亏损较大,家庭困难等与本案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关联性。 综上所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54号)符合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的相关规定,对申辩请求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肆拾万元(¥400000元)。同时责令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文字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 ** 网查看 希望上面被通报的17家企业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企业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来源:泰州市生态环境局、靖江市人民 ** 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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