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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示!靖江恒生混凝土、恒强橡塑、泰和船舶等六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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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0 15: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护环境面前
每一个人都不是吃瓜群众
不管是企业老板还是普通市民
都会受到影响
但是总有一些企业轻视环境违法
不断肆意破坏我们生存的环境
随着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在不断强化
这些企业也必将受到严惩
近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就靖江6家单位和2个人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处罚
+ p7 D0 D# s- z# c/ @, K1 Z

2020年07月16日,靖江市人民 ** 网公布靖江6家单位和2个人,贮存危险废物(含油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最高的一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860750 元,部分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摘录如下:

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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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1日、6月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易扬尘物料(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场地清洗水、洗车废水排入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土坑内。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该单位易扬尘物料(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场地清洗水、洗车废水排入未 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土坑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壹万元 (¥10000 元);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肆拾伍万元 (¥450000 元);

合计罚款肆拾陆万元(¥460000 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靖江市泰和船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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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含油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 M/ |, b7 ]1 n6 Q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含油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 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
经局案审会审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罚款壹 拾万元(¥100000 元);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江苏恒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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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修边车间(修边粉尘排放管道只延伸至车间窗 外,未按规定高空排放)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1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1]1-054 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 2021 年7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
1、 2021 年5月28 日现场检查发现修边粉尘排放管延伸至窗外, 未按规定设置高空排放,原因是近邻靖江市马桥镇经伦村村委会 2021 年 5 月 22 日在建筑施工立模浇筑时不恰当行为损坏的(同时提交了村委会的情况说明 1 份);2、知晓后立即停止了修边机的使用;3、积极维修,2021 年 5 月 30 日已修复到位。请求从轻处罚。
就该单位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依法召开了 局案审会,认为,该单位修边车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 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准确,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 3 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玖仟 陆佰元(¥59600 元)。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靖江市泳锜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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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 2017 年 6 月租用靖江市西来镇丰产十七组空地 建设水泥混凝土砖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1]1-050 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提出陈述申辩:1、 我单位根据江苏省 ** 要求,主动申请办理靖江市环保违法 违规建设项目自查评估,因为该项目生产原料及工艺是建筑 废弃物加水泥搅拌机制而成,无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验收,并且多次请第三方公司帮助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因审 批限制一直未办成,主观上不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的行为;2、从原材料的使用上,是建筑废弃物 3 的再生利用,符合循环经济的生态要求,属于鼓励类行业;3、从生产成品的用途上,是一种再生利用的新型建筑材料, 符合 ** 要求,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是 属于民生必需的行业;4、主观意识一直在为完善环保手续 在努力,2016 年 6 月至今,多次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未果,应 视为合法;5、从适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政策上,国民经济管 理条目,以及新的建设项目管理名录的内容要求,符合行业 政策规定,允许完善此类项目的环保手续,属于循环、生态、 再生利用行业;6、从污染控制措施上,我单位申领了排污 许可证,按许可证管理要求,只需控制降低扬尘,平时在场 地上有洒水车洒水,建筑废弃物堆场上,有覆盖措施控制扬 尘污染。综上所述,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请求免予处罚,责令完善环保审批手续,促进合法生产(当事人同时提交了靖江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自查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复印件各 1 份)。

就该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依法召开局案审会,我局认为:该单位水泥混凝土砖制造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 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 适当,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叁拾陆万元 4 (¥360000 元)。同时责令该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陆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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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违法行为
你是靖江市泳锜建材有限公司环保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1 年 5 月 21 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靖江市泳锜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混凝土砖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向其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1]1-051 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 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但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提出陈述申辩:1、根据江苏省 ** 要求,主动申请办理靖江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自查评 估,因为该项目生产原料及工艺是建筑废弃物加水泥搅拌机 制而成,无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并且多次请第 三方公司帮助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因审批限制一直未办成, 主观上不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2、从原材料的使用上,是建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符合循 环经济的生态要求,属于鼓励类行业;3、从生产成品的用 3 途上,是一种再生利用的新型建筑材料,符合 ** 要求,服 务于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是属于民生必需的行 业;4、主观意识一直在为完善环保手续在努力,2016 年 6 月至今,多次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未果,应视为合法;5、从 适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政策上,国民经济管理条目,以及新的 建设项目管理名录的内容要求,符合行业政策规定,允许完 善此类项目的环保手续,属于循环、生态、再生利用行业;6、从污染控制措施上,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按许可证管理 要求,只需控制降低扬尘,平时在场地上有洒水车洒水,建 筑废弃物堆场上,有覆盖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综上所述,属 于轻微违法行为,请求免予处罚,责令完善环保审批手续, 促进合法生产(当事人同时提交了靖江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 项目自查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各 1 份)。
就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依法召开局案审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靖江市泳锜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混凝土砖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捌万元 (¥80000 元)。
靖江市新木水泥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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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 月25日对其经营的靖江市新木水泥制品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于2010 年3月租用新港园区新木村钟一队空地建设 水泥混凝土砖制造项目,当年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 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向其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1]1-049 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 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但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提出陈述申辩:
1、我单位根据江苏 省 ** 要求,主动申请办理靖江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自 查评估,因为该项目生产原料及工艺是建筑废弃物加水泥搅 拌机制而成,无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并且多次 3 请第三方公司帮助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因审批限制一直未办 成,主观上不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 为;2、从原材料的使用上,是建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符 合循环经济的生态要求,属于鼓励类行业;3、从生产成品 的用途上,是一种再生利用的新型建筑材料,符合 ** 要求, 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是属于民生必需的 行业;4、主观意识一直在为完善环保手续在努力,2016 年 6 月至今,多次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未果,应视为合法;5、从 适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政策上,国民经济管理条目,以及新的 建设项目管理名录的内容要求,符合行业政策规定,允许完 善此类项目的环保手续,属于循环、生态、再生利用行业;6、从污染控制措施上,我单位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按许可 证管理要求,只需控制降低扬尘,平时在场地上有洒水车洒 水,建筑废弃物堆场上,有覆盖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综上所 述,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请求免予处罚,责令完善环保审批 手续,促进合法生产。
就其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依 法召开局案审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你经营的靖江市新木水泥制品厂水泥混凝土砖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 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叁拾陆万元 (¥360000 元)。同时责令其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江苏中晶泉工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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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制砖项目,总投资 3490 万元,未依法办理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于 2019 年 8 月擅自建设;2021 年 4 月投入生产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1]1-036 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 2021 年 6 月 24 日依法公开举行听 证会,该单位申辩:1、根据招商引资时 ** 承诺,我司到资进 场的相关行政文件,应由当地 ** 负责牵头办理,我司予以配合, 目前,园区主管部门与泰州市 ** 之间,就我司项目均未实现招 商引资承诺,为提供行政手续办理指引,更未解决牵头办理的问 3 题,各部门之间存在行政职能分工不清,导致我司项目,多次提 交申报办理申请后,仍无任何回复,直接进入罚款程序,我司无 法理解各级 ** 、职能部门,所营造的营商环境。2、我司目前 所有地块均系合法租赁,系江苏新中泰桥梁钢结构有限公司所 有,我司未自行参与建设,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行为,贵单位不应按照我司预设拟投资 金额计收罚款。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系数为“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我司系环保新型建筑材料,该项目的引进符合江阴园区项目规划 的各项指标,若因为 ** 自身招商引资承诺无法兑现,园区主管 ** 之间各部门职能界定、分工、划分问题,导致我司行政手续 无法及时办理,主要责任不在我司,若对我司处高系数罚款,属 于量罚不得当,该杀鸡取卵的行为,将影响当地 ** 行政形象、 以及 ** 信誉,不符合疫情时期,建设国内小循环大循环,营造 良好营商环境的诉求;4、根据 2020 年 9 月 21 日泰州市靖江生 态环境局出具《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我司各项数据均在核批 范围之下;另,自疫情以来,我们一直处于设备试验、调试阶段, 我司项目的各项排放指标均明显的低于原来产业,相较于之前, 对当地环境不存在污染排放超标,甚至 2 倍的缩减了原有产业的 排放指标(详见证据清单第 17-19 页)。因为调试未完成,故未 经验收,实际也不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 为,因而,请求贵单位综合考虑我司面临的各项实际困难,就行 政处罚行为予以免除。
就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依法召开局案审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1、该单位申辩根据招商引资时 ** 承诺, 我司到资进场的相关行政文件,应由当地 ** 负责牵头办理,我司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 的责任主体而不是当地 ** ;2、我司目前所有地块均系合法租赁,系江苏新中泰桥梁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我司未自行参与建 设,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行为。本案是对租用江苏新中泰桥梁钢结构有限公司场地建设 的制砖项目,依据你单位提供的设备详情清单中投资金额,作为 投资总额计算处罚金额,依据充分;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系数为“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五以下”,若对我司处高系数罚款,属于量罚不得当,该 杀鸡取卵的行为。我局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要求,严格对照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 量百分值计算处罚金额,过罚相当;4、因为调试未完成,故未 经验收,实际也不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 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 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制砖项目有产品 产生并已有销售,违法事实清楚。综上所述,你单位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 5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陆拾 壹万零柒佰伍拾元(¥610750 元);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贰拾伍万 元(¥250000 元);合计罚款捌拾陆万零柒佰伍拾元(¥860750 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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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违法行为
你是江苏中晶泉工建材有限公司环保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2021 年 4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江苏 中晶泉工建材有限公司制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 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 年 5 月 20 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1]1-037 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 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提听证申请, 我局 2021 年 6 月 24 日依法公开召开听证会,你申辩:我公司自 2018 年 8 月成立至今,提供了百余就业岗位,其中包含了 旧的中泰分流员工及新进员工,在疫情大环境下,没有裁员并且 正常发放了工资,为抗击疫情和社会稳定尽了企业的一份责任。同时,我公司项目根据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评,生产工艺属 于新型环保建材项目。同时可大量使用了建筑固废垃圾,响应国 家绿色城市建设的号召,真正做到了绿色、节能、环保。公司在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间,公司组织架构为中晶建材下属 3 企业,所有安装、调试、环保、安全所涉及的工作,皆是向中晶 建材晶润公司进行上报,并由中晶建材管理层统一进行办理运 作。我公司中晶泉工是自 2021 年 1 月份报了规上企业后才开始 独立运转,去除春节放假,整个公司从报规到贵局 2021 年 4 月 15 日过来检查,仅两个月时间。检查过程中,我们公司及个人 也进行了积极配合,但检查结束后,我个人及公司在均未收到贵 局整改要求的情况下,贵局就直接对我个人及公司进行了处罚, 并且金额较大,对于贵局的这种处理流程我个人表示难以理解, 对于处罚结果无法认可,请贵局从实际情况出发,请求贵局对于 我个人的处罚予以免除。
就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依法召开局案 审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你负责的江苏中晶泉工建材有限公司制砖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 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的申辩意见与本 案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条款无直接关联,申辩意见 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 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捌万元 (¥80000 元)。
以上文字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 ** 网查看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6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来源:靖江市人民 **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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