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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首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宣判!四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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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6 10: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靖江法院审结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面,小编将通过真实案例帮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四人被判刑
案例一

2020年6月,周兴通过某聊天软件认识了卓林,在卓林的介绍下,周兴了解到有不明身份的“老板”想要高价收购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包括配套的U盾、个人身份证照片及手机卡等资料。虽然明知“老板”大量收购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在高额利润面前,周兴放弃了底线和原则。他通过身边的朋友及他人介绍,先后收购了74套银行卡(包括U盾、身份证照片、手机号)出售给“老板”,从中获利132500元。而“老板”在实施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利用周兴提供的银行卡结算金额共计1.4亿余元。

2020年9月,卓林再次联系周兴,二人决定合伙帮助“老板”进行支付结算,并拉来了陆一和范天共同参与。四人加入了专门用于接收“老板”转账指令的聊天群,由卓林和周兴事先准备好多张银行卡和多部手机,陆一和范天负责登陆手机银行APP收取来历不明的资金,再按照“老板”的指令将资金转移至“老板”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四人帮助“老板”结算金额共计4500万余元,卓林、周兴、陆一分别获利17万余元、16万余元和3万余元。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卓林、周兴、陆一和范天四人结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处卓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判处周兴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陆一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处范天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提醒

在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犯罪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犯罪日趋成熟,而在网络犯罪活动中,信息技术的支撑又是至关重要的,帮助行为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靖江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因为这极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同时要注意,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开办银行卡、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均涉嫌违法犯罪,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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