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起诉书 靖江一男子竟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赵*南,曾用名赵*、周*明,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赵*南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0日经靖江市 ** 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 ** 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 ** 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赵*南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南,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赵*南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谎称帮助他人办理有关事项,以需钱款请客、送礼等名义,诈骗作案4起,骗得他人人民币210860元及价值人民币9520元的香烟,款物价值计人民币22038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赵*南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谎称帮助张某某至教育系统销售双面毯等,以需钱款请客、送礼等名义,骗得张某某人民币143150元及价值人民币5800元的中华牌软盒香烟8条、中华牌硬盒香烟2条,款物价值计人民币148950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赵*南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谎称帮助高某某儿子办理高考综合评价,以需钱款请客、送礼等名义,骗得高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赵*南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谎称帮助孔某某侄女办理幼师证、幼师上岗证等事项,以需钱款请客、送礼等名义,骗得孔某某人民币53760元及价值人民币3720元的中华牌软盒香烟6条,款物价值计人民币57480元。 4.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赵*南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谎称帮助薛某某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需钱款请客、送礼等名义,骗得薛某某人民币3950元。 被告人赵*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 ** 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赵*南VIVO手机1部、叶某某卡号为62178561000********的中国银行卡1张,均暂存于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 ** 局拍摄的银行卡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 ** 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侯某某、叶某某、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孔某某、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南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靖江市 ** 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8.靖江市 ** 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网络配图)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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