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瞅你咋地? …… 不给对方一点教训 怎显我“英雄本色”? 结果却让自己“损失惨重”!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起诉书 靖江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起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徐英棋,曾用名徐鹏飞,绰号“大东”,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村**号,租住靖江市**之家**室。被告人徐英棋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30日、2010年7月19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八个月;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10月23日被泰兴市 ** 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20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贩卖 ** 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英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靖江市 ** 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绰号“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小区**区**幢**室(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镇**村**组)。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靖江市 ** 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绰号“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住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庞某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12月11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5日经靖江市 ** 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 ** 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英棋、白某某、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被告人庞某某 的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英棋、白某某、庞某某等人在本市**烤肉店喝酒吃饭。期间,被告人徐英棋接到刘某某的电话,双方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徐英棋与被告人白某某、庞某某等人乘坐苏M*****号海马牌汽车,至本市新建路豪维纳KTV门口路边找寻刘某某,被告人徐英棋见刘某某向其走来,即下车对刘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白某某下车后亦对刘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庞某某则持甩棍对刘某某进行殴打。 后被告人徐英棋认为与刘某某同行的沈某某系刘某某同伙,遂上前对沈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白某某则上前将沈某某踹倒在地,并用手锤击其上半身部位;被告人庞某某欲持甩棍上前殴打,被他人阻拦。 刘某某、沈某某被打后受伤。经法医鉴定,沈某某左肩锁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某右眼部挫伤、左面部挫伤、左耳廓创、体表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徐英棋、白某某主动至 ** 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庞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15000元,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 ** 局依法拍摄的被害人伤情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 ** 局依法提取的医院门诊病历、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英棋、白某某、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靖江市 ** 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靖江市 ** 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8.靖江市 ** 局依法提取的监控录像截图、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英棋、白某某、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英棋、白某某、庞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英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英棋、白某某、庞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英棋、白某某、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内容摘录至中国检察网靖江人民检察院公开起诉书) 冲动是魔鬼,打人必追责切勿因一些琐事口角生隙,继而动粗让自己“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最后奉劝你有多疯狂,等候你的后果就有多严重!生活不容易,且行且珍惜~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 n9 O& s9 v2 d; g9 Y) D5 Q!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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