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靖江市法院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在搭乘他人摩托未戴头盔的情况下遭遇车祸而身亡,虽然已经赔上了一条生命,但法院认定,她同时仍需承担30%的事故责任。 今年3月25日,在靖江沿江路上发生一起汽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轻伤,但后座的乘员却因为没有戴头盔,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靖江市 ** 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高剑锋:两车相撞后,摩托车驾驶员轻微擦伤,摩托车乘员因为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死者没有戴头盔的行为,加重她自身损害的后果。 在最终民事赔偿过程中,死者方被认定也需承担责任。对此结果,死者家属不予接受,并将肇事汽车驾驶人、保险公司、摩托车驾驶人告上法庭。 靖江市法院斜桥法庭法官助理 仇志泉:本院认为,汽车驾驶员与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虽然无事故责任,但是因为她没有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所以对自身颅脑损伤造成死亡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依法应减轻汽车驾驶员和摩托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经调解,死者自担30%的赔偿责任。 警醒:事故中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搭乘二轮摩托车且不戴头盔的行为存在危险,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险,最终赔上了性命。希望广大驾乘人员以此为戒,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 来源:靖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