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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靖江市 ** 发布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根据通知内容,2020年度我市将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的提标扩面工作,并根据国家、省、泰州市关于住房阶梯式保障要求,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纳入廉租房保障范畴,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纳入经适房和公租房保障范畴。具体2020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 y G1 @8 P4 y3 a! j) q
01经济适用住房保障5 f# G4 x9 P: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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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z- a! h" Y5 O经济适用房申购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
+ `, ]7 B3 M) @- q& N1、市区常住城镇户口连续3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含)以下,人均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2、进城农民在市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并由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含)以下且农村无宅基地住房和 ** 安置房,人均月收入3300元(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3、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并由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含)以下且在户籍地未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人均月收入3300元(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 h8 E- G- {/ \, }8 L- G(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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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方法和标准8 R& @' e! |' m; S0 O3 q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实行逐级申请、两次公示、部门联合会审和轮候制度。因暂无可配售经适房房源,故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用货币化补贴方式。 1、对符合经适房保障条件、有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能力的家庭,实行先购房后补贴、不购房不补贴的原则,每户补贴额不超过7.2万元。 2、对符合经适房保障条件但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家庭,参照公租房租赁补贴计发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D0 h. V8 b. x8 {6 S
02公租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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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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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租房房源数量有限,故优先保障城镇低保(含低保转重残)无房家庭、城市“三无”无房对象、特困职工无房家庭、退捕渔民无房家庭和市 ** 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住房困难家庭。 ' W) i* K& T c! y i% O7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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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 U/ E3 ]! y$ \* u N6 E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3平方米(含)以下的低保家庭(含低保转重残)、城市“三无”对象、特困职工家庭,租金按照0.66元/平方米收取; 2、人均月收入低于2200元(含)的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2.6元/平方米收取; 3、人均月收入处于2200元(不含)—3000元(含)之间的城镇中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4.6元/平方米收取; 4、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4.6元/平方米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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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9 {0 G$ j公租房租赁补贴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 K: D% o' H+ k8 k! X" U9 Z
1、市区常住城镇户口连续3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含)以下、人均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2、进城农民在市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并由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含)以下且农村无宅基地住房和 ** 安置房,人均月收入3300元(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3、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并由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含)以下且在户籍地未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人均月收入3300元(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 \6 t/ U0 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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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_$ S# V; R K, O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 Y/ f9 J3 b1 S- Y5 s- E1、保障面积标准。 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 注:申请家庭拥有产权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在核定其补贴面积标准时应扣除其私有住房面积。 2.租金补贴标准。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含)以下的城镇低保家庭(含低保转重残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3元计发;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含)以下、人均月收入2200元(含)以下的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发;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含)以下、人均月收入在2200元(不含)—3300元(含)之间的中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发。 : j3 b: {- @- W* d
03其他事项(一)上述各类申请对象中,单身未婚男士需年满22周岁、单身未婚女士需年满20周岁、离婚家庭离异需满2年方可申请; (二)申请经适房保障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有房产转让行为的视同有房产,过户前产权登记面积计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因用于家庭成员大病救治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除外); (三)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需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四)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五)每户申请家庭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六)保障家庭获得保障资格后弃购或弃租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拥有中高档汽车(取得价值超过15万元)的家庭不得申请本年度住房保障; (八)现有可配租公租房房源少于拟配租人数时,采用电脑抽签摇号方式确定轮候家庭;对轮候家庭采用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本住房保障标准和范围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靖江人民 ** 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