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细化,各种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滋生,如替人开卡,取钱“车手”,帮助解冻被冻结的未实名账户等。这些活动或者程序、工具并非社会正常活动所需,而系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很多人心存侥幸地以为,只要自己不去实施诈骗、赌博等犯罪行为就没多大事,殊不知他们的帮助行为其实也已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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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U0 R% \5 F& d0 V, f& Z【案情】2020年3月份,陈某某在家待业,发财心切的他通过手机浏览百度贴吧,发现有人发布赚钱的信息。为了挣钱,陈某某联系了发布赚钱信息的“上家”,并通过境外某聊天软件,在“上家”的介绍下了解到使用多卡宝“挣钱”的途径。 后陈某某通过“上家”介绍购买了数十台多卡宝设备,并在网上购买了路由器、USB充电器等设备,在其家中利用多卡宝架设电话网,在“上家”的指导下利用其邮寄过来的注册卡、流量卡、电话卡将多卡宝激活使用。 后陈某某将多卡宝等设备开机供“上家”拨打诈骗电话使用,期间拨打电话一万余次,经核对涉嫌多起电信诈骗案。陈某某在使用多卡宝设备期间,共计从“上家”处非法获得人民币七万余元。 案情分析: 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通讯传输,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链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方提醒: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希望大家提高警惕,不要以身试法。 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银行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遇到陌生人通过电话、短信等途径要求转账汇款的,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 来源:靖江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