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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会计按“老板”指示汇款15万,却遭公司起诉,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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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0 22: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靖江一出纳会计在QQ上收到公司“总经理”的汇款指令,给一人汇款15万元,之后发现是遭遇了诈骗。此事发生后,出纳会计只得离职。但公司负责人并未作罢,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离职的出纳会计索赔全部损失。日前,此案有了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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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出纳会计汇款后发现遇骗
李玲是名“85后”,大学毕业后做了几年会计工作,有会计从业资格证,2017年秋季被王强的公司聘用为财务人员,担任出纳会计。她没想到,自己在这家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就不得不离职。
去年夏天的一天,她在QQ上收到账号名称为“王强总经理”发来的一则信息,信息内容是让她查询公司账户余额后告知,她将账户余额情况通过微信发送给王强。不久,“王强总经理”在QQ上让她转15万元给一个叫张军的人,她转账后得知遇骗,急忙向 ** 部门报案。半个月后,她写了一份辞职报告,离开了该公司。
02原东家起诉索赔全款
事后王强很是恼火,在李玲汇出15万元前半小时,他就坐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他认为自己经营一家小型民营企业,李玲的失误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强以公司名义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玲赔偿15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关利息。
03双方在法庭上相见,各执一词。
李玲说,她进入王强公司时没有入职培训,只是由公司的老财务人员指导其学习工作内容,使其对公司内部组织、操作流程等并不十分清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只有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她不存在上述情形。此外,当王强出差或不在公司时很多情况都是先付款后批准,以前也出现过没有任何付款申请单的情况下让她直接付款给他人的情形。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她在当天将公司账户余额发给王强后,又通过微信将付款给外地一公司的申请发给王强,意图告诉王强如果转账15万元,将影响到给外地一公司的付款,她已尽到了审慎义务,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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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说,他不会通过QQ、发邮件的形式进行财务上的工作沟通,李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否认其违反财务规定、私自转给陌生账号15万元的事实。李玲曾经将一笔账款汇到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为此被他批评过,所以不应当再发生本次事件。
04法院判决受骗会计赔偿2万元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李玲长期从事财务工作,应具备起码的辨识能力。但李玲在骗子使用QQ账号让其给陌生的个人账户转账时,未进行确认核实,从而给王强公司造成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王强公司在李玲入职时未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也未制定严格的财务流程,平时也存在没有付款申请单即付款的情形,自身管理不规范,在李玲被诈骗一案中亦负有重大责任。
因劳动者履职所带来的利益由用人单位享有,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的任何风险都要求由劳动者承担,等同于用人单位转移其自身经营风险,显失公平。
靖江法院结合李玲过错程度及工资收入水平等,判决李玲赔偿王强公司2万元
05原东家一审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王强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强公司因网络诈骗遭受第三人侵权产生的损失,应追及直接侵权人,理应以其自行承担为原则,不应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承担。但本案中李玲存在重大过失,对王强公司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赔偿比例不应超过劳动者工资收入的20%。因此,一审判决李玲赔偿2万元并无不当之处。泰州中院维持原判,驳回王强公司的上诉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来源:靖江网)

对于李玲的遭遇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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