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对靖江市春龙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 118家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 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01行政处罚公告(一)
江苏扬子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等92家单位(名单附后):
经查,当事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擅自变更住所,我局于2020年01月02日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江市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6日 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92户):
02行政处罚公告(二)
靖江市永鑫水洗厂等4家单位(名单附后): 经查,当事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擅自变更住所,我局于2020年01月02日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江市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6日 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4户)
03行政处罚公告(三)
靖江市春龙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22家单位(名单附后):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参加2017年度、2018年度年报公示,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在我局发布提示性公告期限内,当事人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我局依法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江市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6日 附: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22户)
来源:靖江市人民 ** 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