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有喝牛奶的习惯 没条件的可能会去超市 搬一箱牛奶在家慢慢喝 有条件的则会订购鲜奶 这样的牛奶更加健康 不过近日靖江的韩女士一家 却因为订购鲜奶遇到了遭心事 她家竟然收到了几个月前的“鲜”奶 咋回事呢? 据韩女士介绍:近期她家给孩子订了泰州某力品牌的鲜牛奶,3.2元一袋,先订了一个月,每天早上送奶工会准时将当天的鲜奶送达,刚开始几天没有出现什么问题,直到第三天,4月30日中午11点53分,韩女士的父亲突然接到送奶工电话称可能送错了牛奶,并让看一下生产日期。韩女士父亲赶紧回家查看,发现牛奶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20年1月4日,而鲜奶的保质期只有两天。 随后韩女士父亲电话联系送奶工希望能尽快过来换一袋新鲜的。谁知送奶工不仅没有为自己送错奶的行为道歉,反而态度恶劣,还指责韩女士父亲为什么早没有发现牛奶过期。这可让韩女士父亲气的够呛。据韩女士称:更令人她没想到的是,直到当天下午5点多,送奶工才姗姗来迟,本来还希望他能为下午电话里面的言语向其父亲道个歉,谁知他第一时间就想要拿回韩女士手中的那袋过期奶,双方发生了争执,期间送奶工还大声说:我送一袋牛奶只赚八毛钱,你们还让我来回折腾!你不就想赖掉牛奶钱嘛,吃不起就不要订! 一时也引来了不少小区邻居围观,送奶工见状更是变本加厉,竟然还当着邻居的面下跪,倒打一耙,指责韩女士一家为难他,就想白喝牛奶。见对方的态度如此蛮横嚣张,韩女士没有再和其纠缠,随后拨打了该品牌公司客服进行投诉,要求他们就此事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对方向韩女士提供了靖江市场总经销一位封女士的电话,并让她自行联系解决。 随后韩女士第一时间联系了封女士,并说了事情的大致经过,且相互加了微信!之后双方一直进行微信沟通,5月1号晚上,封女士来到韩女士家表示带着诚意来谈这件事,还带了一桶完达山的洗衣液。随后在双方交谈过程中,言语中透露,可以免费送一个月的牛奶给韩女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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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韩女士一家则认为她们只是要维护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毕竟是你们犯错在先,等来的不是一句道歉,反而是无端的指责和辱骂,还有诋毁,这样的服务态度着实让人心寒。并希望封女士能切实的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可令韩女士没想到的是等来的却是靖江市场经销商的推诿,并称奶是送奶工拿错的,而此事业变成了韩女士一家和牛奶工的私事,让自行解决,还称她可以从中协调!这让韩女士一家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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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不管怎样能出现数月前生产的鲜牛奶,且已经送到了客户的手中,作为经销商却以送奶工已经电话告知作为推脱责任理由不免略显牵强。从送奶到电话告知这中间还隔了数小时,数小时能发生很多事情,而据韩女士称,当天因为孩子已经去上学,不然如果孩子在家,会第一时间把奶给孩子喝,现在想想仍心有余悸。 俗话说“祸从口出,病从口入”,食品安全一直是个老大难。那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购买到过期食品后应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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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z% `, F. I% n% B( H1 w. g# \2 {1、注意保留证据 - P' K* u; F# @% A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总结,也可以考虑将如下情形认定为经营者明知:一是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是不能提供进货渠道的;三是以不合理的低价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四是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五是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但是,上述列举很难穷尽丰富多彩的实践,为避免挂一漏万,对于经营者明知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才可以较为彻底地解决消费者作为原告的举证证明难题。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十倍赔偿”不以发生“食品以外的人身、财产等损害”为前提条件。只要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即可认为造成损害,消费者即可以请求赔偿。 因此,消费者要做的是注意保存商品实物与购物发票,证明该过期商品是在该销售地点购买,以完成消费者所能实现的举证责任。1 `9 Z3 @8 I+ e/ C5 i
2、可选择的解决方式
+ U" _, K5 Q" Z* v/ G7 q(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等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