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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靖江某小区有人故意高空抛物,多辆汽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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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8 15: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空坠物的危险真的是太可怕了!

即使是一枚小小的鸡蛋

从楼上掉下来

分分钟也会夺去一条无辜的生命!

近日早上家住靖江城区

星河湾小区的徐先生(化名)

发现停在小区二单元楼下车位内
刚买了不到四个月的爱车被“砸”了
咋回事呢?
11.png
12.png
原来事发当天早上7点多
当徐先生下楼开车准备去加油时
突然发现他爱车的前挡玻璃上面
有一条明显的裂缝
而车上还残留一些类似“碗碟”的碎片
虽然前天晚上靖江刚经历了狂风暴雨的洗礼
大风肆虐下高空坠物也不可避免
13.png
但是徐先生却认为这不是“天灾”
而是“人祸”
因为在他们小区这样
类似高空抛物的事件并非个例
据现场业主称
他们现在都不敢将车子停在楼下
因为经常有人往楼下抛杂物
电瓶车、汽车被砸坏是经常的事
而现场在徐先生爱车旁
一辆停放很久的汽车
前挡玻璃上面也有明显被砸坏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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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徐先生拍照固定证据后报了警
由于没有保玻璃险
且着急用车又找不到肇事者
徐先生只能自掏腰包花了1300多元修理费
真可谓“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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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徐先生找到小区物业讨要说法
毕竟爱车是在小区内被砸坏的
而且自己物业费也没少交
结果小区物业竟直接让
徐先生起诉物业公司和业主
这一时让徐先生有点懵
......
咋回事呢?

0 N1 \7 H# N+ k( f3 r物业:小区高空抛物现象确实比较严重
. l* ^0 _* R- }
针对此事据小区物业经理称,小区内的高空坠物现场比较严重,从一开始的饮料瓶、剩菜剩饭,到后来的尿不湿、碗碟等,小区内的高空抛物现象是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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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她们也曾挨家挨户打电话提醒调查,但都无济于事!后来抛物现象还是频频发生,物业又挨家挨户上门走访,当面的提醒业主不要高空抛物,并告知其危害性,但是成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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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经理还表示:针对徐先生车辆被砸一事,她们将全力配合 ** 机关的调查,同时将会小区合适位置增加监控,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那这笔钱到底要由谁来出呢?
物业需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么?
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周律师表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空抛掷物致损案件,如果能够找到实际的侵权人,可以直接向实际侵权人进行主张;如如果说不能找到实际侵权人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可能存在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权人进行主张,但建筑物使用权人承担的并不是赔偿责任,而是按份补偿责任。
另外并不是可以将所有业主进行诉讼,这其中可能存在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权人,是需要通过科学的知识和日常生活经验去综合判断其是否属于范围,一般这样的案件中,我们要考虑抛掷物飞行的半径、飞行的范围以及撞击力度从而综合判断是否将一些住户列为可能加害行为之中。
而在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和徐先生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并没有实际占有控制相关建筑物,所以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针对本案律师建议徐先生可以通过车损险进行诉讼理赔,这样比诉讼加害人来的更高效!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车主要回忆在购买保险的当时,保险公司有没有对其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也就是说有没有签署《免责事项告知书》,没有的情况下,单独玻璃碎险不理赔的条款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就应该进行理赔!
靖江文明16条中提到
“不高空抛物、不车窗抛物”
高空抛物不仅抛掉文明
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
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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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高空坠物主要有三个来源——
一是建筑物外墙以及广告牌、灯箱等
二是高层居民的随手丢弃物
三是阳台放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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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高空抛物者
难道我们就真的没办法了吗?
当然不是
日前,最高院就出台了
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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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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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人员密集场所高空抛物依法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还对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进行了明确。《意见》指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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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高空安全关乎到每一个人的利益,不要等到事故发生了我们才去想如何解决,一次次的高空事故已经足够我们警醒。只有头顶更安全了,我们的心才能更踏实,走在路上才能更安心。
每个人都管理好自己的行为
共同维护城市秩序
我们的社会才会越来越文明
每个人才会越来越安全
生活才会越来越舒适
希望大家都能对高空抛物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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