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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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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7 09: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对
《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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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可查看详情】

征求意见涉及缴费标准、报销比例、待遇标准等方面共六章,三十六条2020年4月15日前可将意见建议通过信函、传真或邮件发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通信地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洪泽湖路66号,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邮政编码:225300
传    真:0523-89892021
电子邮箱:51262643@qq.com

征求意见稿
部分内容如下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用。
(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得超出相关部门每年公布的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下限标准的以下限标准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下限标准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高于上限标准。

(二)缴费费率

1.职工医保

基本医保。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大病统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0.3%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用按规定全部由个人缴纳,费率分别为10%和0.8%。

国家公务员补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

2.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

在落实国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期间,全市暂按降低后的费率缴纳保险费用。缴费费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状况,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报市 ** 决策后适时调整。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性需缴满25年、女性需缴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实际缴费年限指本市建立职工医保制度后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医保费用的年限。

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单位参保的人员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按照退休当月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其医疗保险规定年限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可选择按退休当月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或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设定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年度封顶金额。参保人员需补缴的费用低于本年度封顶金额的,按其实际金额缴纳;高于本年度封顶金额时,按封顶金额缴纳。2020年7月1 日起,封顶金额为65604元,封顶金额按照缴费年度逐年递增5000元。

参保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作为退休年龄,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其退休年龄。

职工医保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组成。统筹基金分设基本医保、大病统筹、大病保险、国家公务员补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基金账户。

职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可用于支付长期护理保险、门诊统筹、补充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费用。

个人账户按照以下规定划拨: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其划账比例为:

(1)35周岁(含)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8%划入;(2)36周岁至45周岁(含),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2%划入;(3)46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

退休(职)人员,以本人退休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其划账比例为:

退休后至70周岁,按养老金的5.5%划入;70周岁(含)以上,按养老金的6%划入;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养老金的8%划入。

仅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上年度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的平均数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按上述基数划入个人账户的月度金额低于原月度划入金额的,仍按原金额划入直至与上述基数划入金额持平后,按上述基数执行。

参加国家公务员补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由相应的基金账户补充划入至个人账户,其划账比例为:

(1)35周岁(含)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8%划入;(2)36周岁至45周岁(含),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3)46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4)退休后,以本人养老金的2.5%划入。
附则

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封顶限额等政策,将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和职工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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