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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罚金55万元!靖江城北这家企业污染水体被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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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15: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11月17日
靖江城北园区中心港的河水
半天时间原本清澈的河水秒变“油漆河”
详情可见18号我们的推文
《触目惊心!靖江城北现“油漆河”,是谁在一次次破坏我们的生存环境?》
消息一出,瞬间引起市民的关注
究竟是谁这么明目张胆的破坏环境?
水是我们的生命之源
谁污染了她我们当然不能原谅
3.jpg
近日泰州环境生态局对
污染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16日在靖江市人民 ** 网
对处罚决定书进行公示
4.jpg
污染水体,处罚50万元

01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17日、11月18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于2019年11月17日在处置脱墨废液时,由于磁力泵损坏,脱墨废液溢流进雨水管道后流入中心港,致200米左右水体污染,泰州市靖江环境监测站分别在该单位雨水窨井、中心港桥断面采样,泰州市靖江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靖环监(纠)字(2019)第(527)号)显示色度、磷酸盐、化学需氧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泰州市靖江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靖环监(纠)字(2019)第(526)号)显示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3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92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伍拾万元(¥50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未采取应急方案,处罚5万元

01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17日、11月18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于2019年11月17日在处置脱墨废液时,由于磁力泵损坏,脱墨废液溢流进雨水管道,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措施,脱墨废液经雨水管道流入中心港,造成中心港水质污染。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3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91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们说
谁肆意破坏生存环境
必将遭到严惩
以上文字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 ** 网查看
靖江是我家,环境靠大家
拥有一个健康美丽的家园
是每一个靖江人的心愿
相信在相关部门积极处理下
我们的家园会更美丽更健康更安全
部分来源:靖江市人民 **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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