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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台风影响,靖江某小区屋顶石棉瓦突然坠落砸坏了停在屋旁的车辆,面对数万元的维修费用责任应由谁承担?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保险公司向屋主追偿,屋主却辩称台风属于“不可抗力”自己不应担责。恶劣天气导致的财物损失究竟算“天灾”还是“人责”? 案件回顾:台风天停在正规车位,车却被砸得无法行驶2024年9月15号,靖江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明确提示受台风“贝碧嘉”影响,次日当地风力将达8-9级,提醒市民做好防范。9月16号,靖江市民吴某像往常一样将车辆停放在租赁房屋外的正规规划车位上,当天下午3点,该房屋屋顶的一片石棉瓦突然被狂风掀落砸中吴某的车辆,车身多处受损无法正常行驶。 事故发生后,吴某将车辆送修花费20000元,几个月后又进行了第二次配件更换,产生费用18000元,两次维修合计38000元。吴某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后他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向吴某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同时凭借吴某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取得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经核实坠落的石棉瓦属于屋主赵某所有,保险公司认为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将其诉至靖江法院,要求赵某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车辆维修费共计38000元。 庭审焦点:两大争议,决定谁来埋单庭审中,赵某对“石棉瓦从自己屋顶坠落、砸坏吴某车辆”的事实没有异议,市人民法院斜桥法庭庭长张琪表示,这起案件的审理,关键就围绕两个核心争议展开:一是赵某是否存在过错台风能否成为其完全免责的理由;二是车辆两次维修的费用是否都与本次坠物致损存在直接关联。 针对这两个问题,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给出了清晰的解读,也打破了很多人“天灾就能免责”的误区。 法官解读:台风不是“万能免责牌”,屋主的过错才是关键关于第一个争议——赵某是否该担责,台风能不能免责? 张琪庭长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上坠落、脱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这起案件,赵某有两个无法回避的过错: 一是他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对屋顶的石棉瓦尽到了日常管理维护义务——石棉瓦坠落,本身就说明屋顶设施可能存在老化、松动等问题,而赵某作为屋主,有义务定期排查、维护。 二是气象部门已提前发布台风橙色预警,台风虽然不可避免,但并非不能预见。赵某在知晓预警后,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也没有采取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导致石棉瓦坠落砸车。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赵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维修费用认定:38000元不全认,证据才是关键除了责任划分,维修费用的合理性也成为争议焦点,两次维修合计38000元,是不是都该由赵某承担? 张琪庭长表示:“关于车辆损失的认定第一次20000元的维修费,维修与事发时间相近,且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受损照片与定损报告中的配件更换修理项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这笔费用是事故发生的合理损失。而第二次18000元的配件更换费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数月,且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次维修与坠物事故存在直接关联,因此法院对这笔费用未予确认,依法认定车辆的合理损失为20000元。”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吴某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20000元。 判决结果:屋主需赔14000元,这些法律边界要记牢结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靖江市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确认吴某车辆合理损失为20000元,屋主赵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维修费14000元。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理清了“不可抗力”与“物件损害责任”的法律边界,更打破了很多人的认知误区——不是所有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害,都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张琪庭长进一步解读:“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必须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 而在现代社会,台风通过气象预警可以提前预见,石棉瓦坠落的损害,也可以通过提前排查、加固防护等措施避免。赵某正是因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需要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这2点,屋主、车主都要记好!不管你是房屋所有人、管理人,还是车主,这起案件的提醒都至关重要,能帮你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对房屋所有人/管理人:面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预警,不要被动等待!一定要主动对屋顶、门窗、外墙等高风险部位进行排查、加固,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一旦发生坠物致损,大概率要承担责任。 对受害人(如车主):主张财产损失时,一定要留存好现场照片、定损报告、维修单据等证据,确保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有明确关联,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部支持。 最后想说:天灾无情,但责任有界。“不可抗力”从来不是逃避责任的万能借口,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才是避免纠纷、保护自己和他人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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