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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无小事 容不得半点马虎和侥幸! 近日 靖江一小区物业 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 被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罚 具体内容如下 靖江市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z1 B5 a, F5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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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消行罚决字〔2025〕第0040号 [color=rgba(0, 0, 0, 0.9)]违法行为类型:该公司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color=rgba(0, 0, 0, 0.9)]违法事实:根据群众关于“1、康宁明珠的消防栓和灭火器已过期多年;2、宏 顺物业全都是70多岁的老人在职,没有保安证和消控证。”的举报,2025年9 月12日,我大队监督员对靖江市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康宁明珠小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到期复查,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仅1人持证上岗,复查不合格。 [color=rgba(0, 0, 0, 0.9)]处罚依据: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序号67一般情形(参与值班的所有人员中未持证人数占比40%以 上60%以下的)量罚幅度(5200元≤X≤6800元)之规定。 [color=rgba(0, 0, 0, 0.9)]处罚类别:罚款 [color=rgba(0, 0, 0, 0.9)]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五千二百元整 [color=rgba(0, 0, 0, 0.9)]处罚机关:靖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 a* V n2 [. s. k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8 A7 j& a/ M% ?$ z# t% A消防安全不是“省钱项目” 而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线” 对于企业而言 雇佣持证人员、定期检查消防设施、 开展安全培训 这些投入是对业主生命财产的负责 也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基本要求 对小区居民来说 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安全 发现消防设施过期、 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时 及时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 或消防举报渠道反映 既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小区安全的守护 消防无小事,责任大于天 只有人人重视、人人参与 才能筑牢守护生命的消防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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