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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靖江一加油站销售不合格产品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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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据公开平台显示
靖江交通燃料有限公司宏运加油站
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被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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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5)2-027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5-10-21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720元;没收违法所得4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万元):0.07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42

违法行为类型:制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公司进行柴油车尾气液化液抽样检验。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24年12月27日出具的编号为2024109F0203830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钠项目不符合GB29518-2013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本局于2025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柴油车尾气液化液,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本局于2025年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査。 经查,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从无锡可为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柴油车尾气液化液18桶,购进价格为19元/桶,购进金额342元,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货票据。2024年10月18日,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工作人员抽检购买了上述批次柴油车尾气液化液2桶(其中1桶备检),价格为40元/桶,支付购样费用80元,截至检查当日,剩下库存16桶,已全部退回无锡可为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值金额共计720元,违法所得共计42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处罚机关: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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