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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黑烟仍合格?靖江一机动车检测企业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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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17 10: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活的环境和城市的整洁是重中之重。可总有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不把规章制度当回事。近日,靖江就有两家企业因为不同的违规操作被处罚,一个跟建筑垃圾处理有关,一个涉及机动车检测,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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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泰靖城执罚决(2025)4015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处50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罚款金额(万元):0.5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该单位擅自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将共计60立方米左右的建筑垃圾运至城东大道西侧、长阳路北侧的城建集团渣土消纳点。
处罚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机关:靖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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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靖)环罚字(2025)18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10.9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经调阅该公司历史检测视频发现:2025年6月19日对在用柴油车苏M6R319进行检测时,检测过程中有严重冒黑烟现象,**终止后重测完成,出具了合格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2025年6月23日对在用柴油车皖SZ3388检测过程中移动摄像头未对准车辆排气管,视频监控装置无法清晰拍摄车辆排气管以及检验过程中尾气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的全过程。
处罚依据:依照《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6-3裁量表的规定。
处罚机关: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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