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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30万!举报电话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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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30 15: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人
喂,应急局吗?
这里有企业无证经营危化品!
应急局
收到!快来领奖哦!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经查实
且被举报对象已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 ** 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党 ** 、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工作组进驻我省开展专项督导工作。我市迅速落实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工作动员会精神,以此次专项整治督导为契机,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风险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主要抓手,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治理安全隐患,鼓励大家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通告。



24小时举报电话:12350、84929200
让我们来一起看看通告的具体内容吧!

靖江市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排查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靖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造拆船、烟花爆竹、冶金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二、举报内容

1. 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4.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违规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原料废料的。

6.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隐患,设备设施或者作业环节存在现实不安全因素的。

8.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举报途径

1. 电话举报:12350、84929200;

2. 邮箱举报:jjyjjjubao@163.com;

3. 信函举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阳光大道1号行政中心17楼1706室);

4. 当面举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1726室。


四、奖励标准及实施

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1. 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2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3.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申请其他方式进行领取。举报人逾期不前往领取或者经网上公告仍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五、奖励条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满足以下系件:

1.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同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或信息。

2. 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匿名举报除外)、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六、其他规定

1. 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同一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违法行为,奖金均分并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2. 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不予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予奖励。

3. 举报人可匿名举报,但须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不提供本人联系方式,无法找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4. 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违规泄露信息,将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因举报受到威胁、恐吓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 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靖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靖江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靖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靖江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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