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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城南中心卫生院(靖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n2 Y( U! R# c8 t3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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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4)8-00800463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02-25 违法事实:当事人分3次从江苏三江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30kg案涉白芍(产品批号:240301,生产单位:安徽存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kg/袋,共计30袋),具体数量、购进价格、使用价格情况如下:2024年5月17日入库了10kg,购进价格为128.8元/kg,使用价格为161元/kg;2024年7月5日入库了10kg,购进价格为128.8元/kg,使用价格为161元/kg;2024年9月6日入库了10kg购进价格为230.14元/kg,使用价格为287元/kg。 本局于2024年9月5日依标准对案涉批次白芍进行抽样并委托泰州市药品检验院进行检验,于2024年10月13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Z2024YS0642),检验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经核査,案涉白芍货值金额为6090元,截至2024年10月14日,案涉入库日期为“2024年5月17日”及“2024年7月5日”共计20kg的白芍均已使用完毕,入库日期为“2024年9月6日”的白芍已使用了4.6kg,违法所得共计为4540.2元。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管理法(新)》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该医院被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40.2元。 " ?; K8 z; v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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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国家信用网站  普法链接( q7 x1 Y: B- e S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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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f E( ]0 K2 v, a# e8 X( N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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