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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关泰州“校园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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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9 12: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泰州市“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校园餐”经营主体,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企业,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企业的食材供应商等。

二、举报奖励范围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超范围经营行为;
2.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或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4.生产经营或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回收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生产经营或使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6.生产经营或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其制品,或明知畜禽及畜禽产品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仍购进并使用;
7.生产经营或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和肉类制品;
8.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三、举报途径

如发现“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重大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举报奖励的等级评定、实施等最终解释权由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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