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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长江靖江段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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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0: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有关单位、船舶:

2021年,泰州海事局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深入推进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水上交通突出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全力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对轻微违法行为说服教育,实施免罚137起,以“柔性说理式执法”彰显执法温度。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做到以案释法,现将在今年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十大典型违法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瞒报夹带,普危混装高风险

●案例介绍:

2021年8月30日,靠泊泰兴中铁建码头的“锦泰**”轮,其货物托运人如皋**物流有限公司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桶装油漆夹带在普通货物中装船。该行为违反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1.罚款: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给予托运人如皋**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该轮还存在配员不足等其他多起突出违法行为,共计实施人民币近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4.如皋**物流有限公司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5.违法行为通报泰州全港。

●海事部门提示: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隐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不仅严重威胁船舶、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给水域环境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案例二
涉海运输,盲目逐利易酿祸

●案例介绍:

2021年4月18日,内河船“诚马**”轮装载海砂由福州沿海水域开航驶往靖江,4月26日,该轮抵达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三江港务码头卸货,该轮本航次参与海上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1.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及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船舶所有人人民币9000元、船员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该轮还存在未按规定开启AIS等其他多起突出违法行为,共计实施人民币2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通报泰州全港。

4.违法船舶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5.违法行为通报船籍港登记、检验机关。

●海事部门提示:

内河船无论从结构上还是设备配备上都不能满足海上航行的条件,参与海上运输,容易引发水上重大交通事故,同时开采海砂也会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扰乱砂石市场,埋下建筑隐患。

案例三
违规试航,漠视安全终害己

●案例介绍:

2021年8月27日,无锡**船艇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新建客船“三龙湾**”轮,在长江#58黑浮附近水域进行试航作业,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1.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4999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通报泰州全港。

3.对当事人开展安全约谈。

●海事部门提示:

试航船舶设备、设施处于磨合期,临时组成的试航船员彼此间缺乏了解,对船舶设备、设施的操作不熟悉,易发生事故。试航船舶应充分落实安全措施并报海事备案,便于海事部门重点监管。

案例四
配员不足,顽瘴痼疾必严惩

●案例介绍:

2021年9月18日,停泊在天星洲海轮锚地的安徽省怀远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集海**”轮,本航次由南京至宁德缺少船长、大副、轮机长、三管轮、水手各一名,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

1.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9999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船舶纳入信用管理“黄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海事部门提示:

船舶配员不足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量增大和船舶安全管理效果差等情况,会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严重时可能引发水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同时船东刻意选择减少配员方式降低营运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关系,扰乱正常的航运秩序。

案例五
无证作业,擅自施工要处罚

●案例介绍:

2021年12月14日,江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盐疏**”轮在未取得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高港港务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

1.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江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约谈。

●海事部门提示:

水上水下施工活动是一项对安全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事关通航水域船舶通行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案例六
违规排放,污染水体责难逃

●案例介绍:

2021年9月16日,靠泊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永安码头的巴拿马籍“昱*”轮,在长江口锚地锚泊期间违规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其行为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5.1.1之规定。

●处理结果:

1.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通报泰州全港。

●海事部门提示:

船舶水污染排放有着严格的排放标准,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达标后应在航行中排放,停泊期间禁止排放。

案例七
超载运输,利少弊多不可取

●案例介绍:

2021年8月16日,泰州市**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瑞海**”轮在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集装箱码头附近水域锚泊时,船舶吃水超过核定船舶载重线,超载运输货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海事部门提示:

船舶超载既会造成干舷降低,储备浮力减少,降低船舶的抗沉性和抗风浪能力,又会使船舶应舵慢、舵效差,降低船舶的操纵性,极易造成船毁人亡的事故。

案例八
未接岸电,污染大气法必究

●案例介绍:

2021年7月30日,靠泊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永福码头作业的“苏宿货**”轮具备岸电使用条件,但在靠泊期间未按规定使用岸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海事部门提示:

船舶使用岸电既能降低船舶燃料成本,又能大大降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细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减少大气污染,还能避免噪音污染。

案例九
标识失范,紧急情况难联系

●案例介绍:

2021年3月12日,靠泊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高港港务码头作业的“豫信货**”轮左舷船艏等部位未标明船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海事部门提示:

船名标识不清航行,既会影响船舶间的沟通联系,又可能在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报告方无法提供船名等标识而影响应急搜救及调查处理。

案例十
大雾锁江,谨慎驾驶莫冒险

●案例介绍:

2021年4月28日,吴某某所有的“皖新航**”轮在长江#87红浮附近水域冒雾航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海事部门提示:

船舶冒雾航行,由于能见度下降,驾驶人员了望受到限制,对周围环境和情况不够了解,从而易发船舶触礁、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

上述十大典型违法行为的发生,暴露出相关单位、船舶在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和漏洞。希望有关单位、船舶以案为鉴,增强水上交通安全共同体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筑牢泰州长江水域安全高地、绿色高地。

来源:泰州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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