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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街头两车“狭路相逢”引发斗殴,一司机被打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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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14: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驾驶汽车时难免会遇到会车的情况,如果行驶到不方便会车的路段时,双方只要互相礼让一下便都能顺利通过,如果因为礼让问题动手互殴,那就得不偿失了。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靖江一90后男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而起因竟是该男子在会车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并上演“全武行”,致一人重伤。到底发生了什么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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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2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驾苏MK****号小型轿车,沿靖江市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靖江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中心附近红绿灯处,与相向而行借对向车道逆向通行的张某某驾驶的苏MJ****号小型轿车会车时,二人发生口角,随后下车采用拳击等方式相互殴打对方脸部、头部等,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右眼盲目3级构成重伤二级,右眼眶内侧壁、眶底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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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起诉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2年生,靖江人,大学文化,靖江市某宾馆经营者。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靖江市 ** 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1年6月10日被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 ** 局执行逮捕。靖江市 ** 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2日向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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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成本高,“路怒”危害大。许多时候,打架的双方并没有核心利益冲突,而是源于一种意气之争,似乎不打架就不足以保留“面子”,不足以发泄心中的愤怒不满。通过打架的方式将“气”释放出来看似解气,实际上却害人害己。带来的是锒铛入狱和给家人带来痛苦。

在此,提醒您社会生活中,遇事莫冲动,“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千万不要为逞一时之勇,伤害他人生命健康,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往往只会让问题更加恶化,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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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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