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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男子卖了自己的银行卡,结果被抓了,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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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4 15: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通讯网络诈骗案件高发,银行卡、手机卡成为作案的重要工具,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势头,靖江市 ** 局贯彻落实全国“断卡”行动部署精神,积极开展反诈宣传,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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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靖江市 ** 局西来派出所民警经过摸排侦查,抓获一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嫌疑人张某(男,31岁,我市西来镇人)。

张某是某粮油厂的工人,某天在家上网时,看到一条招聘兼职的广告,写着“招收兼职,在家一个手机就能操作,日赚200-300元”。张某暗自咂舌,自己上班才拿多少钱一个月,坐在家里就能赚钱,还能有这样的好事?抱着试试的心态,张某便添加了广告上的QQ,随后加了对方的微信进行聊天。对方称,要想赚钱,就去银行以个人的信息办理银行卡,并以一张3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张某心想办银行卡又不费事,便欣然允诺。

随后几个月,张某跑遍了大大小小的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多张带U盾的银行卡,并按照对方发来的地址邮寄过去。期间,张某也意识到对方收购他办的银行卡,可能是要从事不法活动,但是看到一个又一个300元转进他的账户,沉迷在“不劳而获”中的张某便顾不得许多,直到警方找上门来,张某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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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向对方贩卖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

目前,张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速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市民朋友们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不要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姓名、住址等;更不能贪小便宜,向不法分子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这既是对法律的挑衅,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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