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一些商家搞促销活动,总喜欢加一些隐蔽的条款来,来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往往这样的行为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不满,而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及了消费者权益!
近日,靖江某蛋糕店在店堂开展有奖促销活动,并在活动中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结果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了!咋回事? 日前,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管巡查中发现,位于靖江江平路的一家蛋糕店正在进行促销活动,店堂入口处的广告牌上标注:“1元购指定产品,限量抢购,每人限抢一个,法律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据执法人员介绍,正因为该店在其促销广告牌内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将消费者的权利排除在外,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的规定。 鉴于蛋糕店在执法人员告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也未获得违法所得,最终,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蛋糕店予以500元的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 商家的宣传随处可见 “最终解释权”的字样 其实很多消费者并不知道 “最终解释权”是不合法 而当出现矛盾时 对于商家的一些解释,往往保持沉默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类似“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消费者遇到这种霸王条款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保留一些凭证,譬如商家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宣传,消费的单据凭证等,拨打12315举报维权。(来源:靖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