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 环境污染治理 都是当仁不让的主题, 为了让天蓝、水清、地绿, 能成为靖江的主旋律, 那些人为肆意破坏我们生存环境 必将受到严惩 近日靖江又有八家企业 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进行了行政处罚通报
2019年7月18日,靖江市人民政府网又公布8家企业因以下相关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最高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部分处罚相关摘录如下:
1、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4月2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噪声超标排放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该单位噪声超标排放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3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29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靖江市洪鑫洗染服务部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洗衣服务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9日向其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36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叁万元(¥30000元); 同时责令立即备案洗衣服务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江苏希美嘉碳纤维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 该单位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8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37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停止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项目建设。
4、靖江市华盛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4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喷塑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 该单位喷塑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8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39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陆仟元(¥6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喷塑加工项目建设。 5、靖江市欧依派洗衣服务部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1日对该服务部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服务部洗衣服务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因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5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24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同时责令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6、靖江市清之净干洗服务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洗涤服务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于2019年6月18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33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叁万元(¥3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备案洗涤服务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7、靖江市永鑫水洗厂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水洗服务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8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34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叁万元(¥3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备案洗涤服务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8、靖江市靖城圣洁干洗服务部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2日对该服务部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干洗服务部服装干洗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9日向该服务部负责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35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叁万元(¥30000元); 同时责令立即备案服装干洗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文字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政府网查看 希望上面被通报的八家企业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企业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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