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个节日看似与我们很遥远 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靖江市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出炉啦! 下面跟着小编一起详细了解吧~
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 网店被处罚
案情简介 我市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的网店,其页面部分商品服务条款有“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字样。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该网店销售的洽洽瓜子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例外商品。上述商品上线时,有关服务条款“是否支持七日无理由”选项手动设置为“不支持”,该选项状态一直持续到案发。当事人公开不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 作为非现场购物形式的网络购物,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直观感受有限,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优势,夸大商品的性能和功效,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且网络购物以异地消费居多,涉及环节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规定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在法律层面获得确认和支持。
本案中,网店经营者不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的法定义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惩处。本案虽然案情不复杂,处罚金额不大,但对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在大力培育网络购物等新消费的形势下,对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示范作用。

提前还贷被拒 客户投诉银行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4日,岳某至某银行机构网点办理贷款提前还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称本月还贷额度已用完,要到4月1日才能为其办理还款业务。岳某随即咨询了在银行工作的朋友,怀疑是银行为了完成开门红的业务指标故意推诿,他表示不满,遂进行投诉。人民银行靖江市支行接到该投诉后,第一时间与该银行机构核实情况。
据该银行机构反映,客户可以提前还款,但需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客户反映的要到4月1日才能办理的原因,是因为该行上级行一般对还款额度有统一计划,特别是在第一季度,资金安排上会比较紧张,所以办理时间会稍迟些。
人民银行靖江市支行认为,以本月还贷额度已用完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缺乏法律依据,且还款额度是银行内部管理规定,不应成为阻止客户还款的事由。后经协商,该银行机构同意客户当日提出申请,并按合同约定方式为其办理提前还贷业务,并为其办理了预约,客户表示理解。
案例评析 ▉ 对借款人而言,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应认真了解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月还款额、提前还款规定等重要条款。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维权。对银行而言,银行应合规经营,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不应该只看到短期利益,而应该放眼长远。作为服务型企业,银行应树立客户至上的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艺术,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与客户积极沟通协调,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严把源头 重罚不合格口罩生产商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1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一家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日常防护型口罩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执法人员对上述口罩进行了扣押,并抽样送检。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11日开始生产上述口罩,至检查时,当事人住所内共有口罩成品55450只。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显示 4 月21日上述口罩的出厂价格为0.8 元/只,货值金额44360元。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没收了口罩,并处罚款44360元。
案例评析 ▉ 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作为比较重要的防护用品,其质量事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是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民用口罩质量监管、严把生产源头关的具体体现。2020年,靖江市市场监管局突出抓好日用防护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加强口罩生产、销售企业监管,组织开展企业检查和产品抽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正因为严格监管,广大市民的健康安全才得到保障。

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内,查获155箱红牛牌饮料,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的外包装上印有“红牛维生素饮料有限公司(授权)” “制造商漯河豫善堂饮品有限公司”以及“The Bull”“红牛”字样和两头红牛的图案标识。上述标识除“The Bull”与天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Red Bull”不一致外,其余图案、文字、字体、颜色均一致。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漯河豫善堂饮品有限公司申请的“RadBull红牛”的商标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9日被驳回。市市场监管局没收了155箱红牛饮料,并处以9600元罚款。
案例评析 ▉ 2019年11月1日起,修改后的《商标法》施行,加大了商标侵权监管力度,强化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提高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数额,增加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定。近年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力度,集中打击严重侵权、群体性侵权等影响大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案突出了我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我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

菜谱上标“长江小杂鱼”欺骗消费者 虚假“江鲜”广告严禁发布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面禁售长江非法 捕捞渔获物行动中发现,辖区内某饭店柜台上摆放的菜谱中,有“长江小杂 鱼”的菜肴名称。执法人员对该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使用的杂鱼均为养殖杂鱼。经询问,该饭店为吸引顾客,花费120元制作并使用含有“长江小杂鱼”的菜单,但实际使用的杂鱼原料为养殖杂鱼,不是长江杂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靖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5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 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正式实行十年禁捕。按照规定,餐饮行业严禁购买和销售野生江鲜。一些餐饮店为了吸引眼球,不顾禁令,发布虚假“江鲜”广告误导消费者。本案便是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此类典型案件。该饭店向顾客提供的点菜的菜谱中标有不存在的商品“长江小杂鱼”,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非正规渠道购进食盐 被没收并罚款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5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一商店涉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湖北蓝天三晶加碘精制盐(规格500g/袋)进行销售,共计40袋。当事人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5日购进这批食盐,没有进货单,没有发票,没有食盐质量检测报告书。依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40袋食盐,罚款500元。
案例评析 ▉ 食盐,作为百味之首,是老百姓每日的必需品。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和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非国家定点食盐专营批发企业一律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者由盐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国家定点食盐专营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严禁从非正规渠道乱采乱购食盐进行销售,违者由盐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今靖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