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起诉书 2019年至2020年间
3 J& g) c% C/ N. b1 f( A, S靖江一80后男子 通过冒充靖江教育局工作人员 以帮助他人安排给中小学供应蔬菜、 到靖江市教育局工作、承包学校工程等为由 实施诈骗行为目前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靖江市**镇*村**埭**号,典租在靖江市**苑**幢** 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嫖娼,于2011年3月28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同年4月12日被收容教育六个月;曾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7年9月15日被靖江市 ** 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靖江市 ** 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 ** 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杨某某、杜某某、陆某甲等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等身份,以帮助被害人安排给中小学供应蔬菜、到靖江市教育局工作、承包学校工程等为由,先后骗取杨某某、杜某某、陆某甲等人交纳定金、押金、意向金计人民币124500元,案发前退出人民币34000元,实际诈骗金额为人民币905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可以安排承包怀德学院食堂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9000元,后退还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可以安排给滨江学校、实验学校供应蔬菜、豆制品、冷冻品为由,骗取杜某某人民币30000元,后退还人民币30000元。 3.2020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靖江电大领导,以可以安排给电大供应猪肉为由,骗取陆某甲人民币5000元。 4.2020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以教育局统一给学生购买学平险为由,骗取陆某乙人民币9000元。 5.2020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安排给靖江市滨江学校、外国语学校供应蔬菜为由,骗取王某某等人人民币10000元。 6.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安排给靖江市滨江学校、外国语学校、斜桥中学、港城初中供应猪肉为由,骗取朱某乙人民币28500元。 7.202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安排他人至靖江市教育局工作需要本科文凭为由,骗取龚某某人民币3500元、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缪某某人民币3500元,后退还龚某某人民币1000元。 8.2020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安排承包靖江市学校工程项目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3000元。 9.2020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可以给教育局职工采购中秋福利为由,骗取沙某某人民币1500元。 10.2020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安排给靖江各大学校送花布置活动现场为由,骗取汪某某人民币500元。 11.2020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安排给小孩转学为由,骗取朱某甲人民币13000元钱。 12.2020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靖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以教育局统一给学生购买学平险为由,骗取俞某某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杨某某、陆某甲、朱某乙等13名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并取得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 ** 局依法提取的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杜某某、陆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靖江市 ** 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 6.靖江市 ** 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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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市民遇到此类事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他人以防被骗 来源:中国检察网 |